爲貫徹藥品管理法,科學地規範醫療機構藥事管理工作,保證用藥安全、有效和經濟,衛生部、國家中醫藥管理局日前聯合制定了《醫療機構藥事管理暫行規定》。該暫行規定的出臺預示着醫院藥學部門將從傳統的藥品供應模式向以病人爲中心的藥學技術服務模式轉變。暫行規定要求,所有醫院都應成立藥事管理委員會或藥事管理組,並設置相應的藥學部門。藥學部門要建立以病人爲中心的藥學管理模式,開展以合理用藥爲核心的臨牀藥學工作,逐步建立臨牀藥師制。臨牀藥學專業技術人員應參與臨牀藥物治療方案設計,對重點患者實施治療藥物監測,指導合理用藥;收集藥物安全性和療效等信息,建立藥學信息系統,提供用藥諮詢服務。藥學專業技術人員發現處方或醫囑所列藥品違反治療原則,應拒絕調配;發現濫用藥物或藥物濫用者應及時報告。在藥品採購和醫院製劑方面,暫行規定明確了醫療機構採購藥品要實行公開招標採購、議價採購或參加集中招標採購。醫院製劑應該是本單位臨牀需要,而市場上沒有供應,並且取得了製劑批准文號的品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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