備受社會各界廣泛關注的《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草案)》,在國務院第55次常務會議上原則通過。記者從有關部門瞭解到,目前這一“草案”的有關細則還正在修改中,但可以肯定的是,新的“草案”將會對醫療鑑定、病人的知情權以及醫療事故的賠償等人們特別關心的問題作出新規定。 病家想要知情權 如果鑑定有中間人現有的《醫療事故處理辦法》規定,當發生醫療事故時,只能由衛生行政部門委託專家委員會進行鑑定。案例一位急診病人入院治療3天后不幸病故,家屬認爲是用藥不當造成。醫療鑑定明白無誤地告訴家屬:醫院用藥得當,病人是屬於正常死亡。家屬認爲鑑定人員都是行內的醫療專家,有失公允,如果鑑定時有一個“懂行”的中間人,那結果就會令人信服得多。 病歷不容易得到對於重要的法律證據———病歷,病人或家屬不容易得到,這影響了他們對病情的知情權。案例有位24歲的姑娘突發高熱到某三級醫院求治,醫生二話沒說就給她靜脈輸液。由於該姑娘有某些藥物的禁忌症,而其家屬又沒告訴醫生,結果引發了另一疾病。由此醫患糾紛發生了,家屬要賠償,醫院說不給。當病人家屬要查看病歷時,醫院不肯,家屬最後只能訴諸法庭。 醫院不是保險箱 患病找醫生、進醫院,這是天經地義的事。但現在市民往往對醫生的期望值太高,認爲進了醫院等於進了保險箱,有什麼意外就認爲是醫院的責任,導致了醫療糾紛不斷增長。許多醫院院長都向記者談到,人類對自身的研究和對疾病的認識是有限的,人們在享受新技術、新設備和新療法的同時,也增加了受損害的風險,醫療工作是一項高風險的職業,最高明的醫生也不能包治百病,病人進醫院不等於進了保險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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