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兩度私自墮胎,丈夫遂以侵犯生育權爲由告到法院,要求離婚。這起京城首例生育權官司,昨天以原告的撤訴而告終。 2000年,35歲的李某和27歲的何某通過報紙上的徵婚廣告相識,很快就墜入愛河。不到一年,兩人就步入了婚姻的殿堂。婚後,夫妻生活美滿,但惟一美中不足的是,何某不想要孩子,並且結婚前她曾墮過一次胎。2001年11月,何某又懷孕了,當她決定再次墮胎時,遭到了李某的強烈反對。儘管李某多次勸說,但都遭到何某的拒絕。此後沒幾天,何某即自行來到醫院墮了胎。李某得知後,認爲妻子的這一行爲,嚴重傷害了他的感情,侵犯了他的生育權。據此,李某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追討自己的生育權。房山區法院受理此案後,向被告何某送達了起訴書副本,並擬訂了開庭時間。但就在案件即將開庭審理時,原、被告雙方自行達成了諒解,丈夫李某撤回了起訴。據李某介紹,儘管妻子的行爲讓他很傷心,但畢竟夫妻倆有深厚的感情基礎。
男性是否享有生育權呢?此案的主審法官段志剛認爲,按照我國法律規定,生育權是公民的一項人身權利,無論男女均享有這項權利。儘管法律過多地參與生育權糾紛並不利於解決問題,但對於嚴重侵害生育權的行爲,法律也不可姑息。段志剛認爲,在不違反計劃生育法規的前提下,夫妻雙方應相互尊重,共同協商,決定是否生育;本案的雙方當事人在開庭審理前能夠相互諒解對方,並最終達成和解,對於這類糾紛來說,是一個比較圓滿的結果。
在處理生育權糾紛時,如果夫妻一方確實侵害了另一方的生育權,法院是否可以以此爲由判決雙方離婚呢?段志剛法官認爲,根據《婚姻法》有關規定,判決離婚的惟一條件是夫妻感情破裂,以侵犯生育權作爲判決離婚的理由於法無依;只有因夫妻一方侵犯另一方生育權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法院纔可以判決離婚,但判決離婚的理由不是侵犯生育權,而是夫妻感情破裂。(記者汲傳排 通訊員王媛 王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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