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從日前在上海召開的“WTO與中國醫藥”大型報告會上獲悉,如果未經許可,仿製國外專利藥品,藥廠將面臨被索4億到10億美元的賠償費。加入世貿組織後,對於國外處於專利保護期、且在我國申請了專利或者行政保護的新藥,我國的藥品生產企業將不得擅自仿製。
據介紹,外國公司沒有來中國申請保護的專利中,尤其是製備方法專利、生化專利、製劑專利、用途專利等,我國醫藥生產企業可以無償使用。但仿製產品出口時,需瞭解所到國家的專利狀況。如該專利已在所到國申請過專利保護,出口仿製藥品的企業仍可能遭索賠。
知識產權協議(名詞解釋)
世貿組織的若干協議中和藥業關係最爲密切的協議——知識產權協議(TRIPS),要求對包括藥品在內的所有產品和方法,提供從原始申請之日起最少20年的專利保護。我國從1993年起對專利藥品實行20年保護,去年7月我國開始實施的新《專利法》,在法律上進一步限制了對國外專利藥物進行仿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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