於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明確規定,因醫療行爲引起的侵權訴訟,將由醫療機構就醫療行爲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及不存在醫療過錯承擔舉證責任。 爲什麼患者告醫院,被告的醫院要拿出證明自己清白無辜的證據?醫療訴訟“舉證責任倒置”是在怎樣的情況下出臺的?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一庭的參與規定起草的有關人士告訴記者,之所以在醫療訴訟上,高法採取特殊的舉證責任分配方式,是根據民事訴訟法中的司法解釋和實體法的立法精神和宗旨而得的。現行民事訴訟法只有“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規定,缺少操作性強的具體制度,此次出臺的規定是對民事訴訟法的具體解釋。 法官們說,高法此次出臺的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規定,是根據醫療糾紛中,醫患雙方當事人接觸並提供證據的難易程度而確定的。在這一點上,由醫院提供患者病歷、手術紀錄、檢查結果和診斷過程,更爲簡單直接,也較爲容易。 醫療訴訟“舉證責任倒置”也是考慮雙方當事人的舉證能力而制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在制定這一條時,同時考慮了醫學的複雜性和專業性。在醫院就診過程中,即使是患者親身經歷了就診和手術過程,但沒有醫學專門知識手段,也無法舉證。 基於以上三點,最高人民法院的民事審判部門總結了多年在審判中的經驗,促成了醫療訴訟“舉證責任倒置”規定的出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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