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有關人士日前對新華社記者強調,在醫療訴訟中“舉證責任倒置”後,患者並不是什麼證據都不需要提供。當事人之一的患者並不能高枕無憂,也要有強烈的證據意識和風險意識。 有關人士說,醫療訴訟“舉證責任倒置”後,並不是患者只需跑到醫院說一聲:“我告你!”或者只需向法院遞上訴訟請求,就可以一切聽憑醫院舉證或完事大吉的。在醫療侵權案件中,要涉及四大要件:侵權行爲、被告方過錯、醫療行爲與損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係及損害後果。舉證責任倒置後,醫院要就醫療行爲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及不存在醫療過錯方面提出證據,患者要就侵權行爲和損害後果提出證據。也就是說,舉證責任倒置後,醫院要向法院提供兩個要件的證據,而患者也要向法院提供一定的證據,證明自己確實在那家醫院就診或手術過,而醫院對自己權益造成了損害。 有關人士舉例說,如果患者訴醫院多收費,患者一定要提供醫院的交費單才能說明問題;如果患者起訴由於醫院的過失,自己在手術後從正常人變成了殘疾人,患者要證明自己以前是一個具備工作和生活能力的正常人。如果當事雙方任何一方由對方提出,另一方手中掌握着對自己本身不利的證據而拒不提供,法院可以認定。這一點上醫患雙方是完全平等的。 高法有關人士還說,隨着庭審的展開進行,訴訟過程中也會不斷進行舉證責任轉換,如醫院舉出了充分的證據證明自己清白,而此時就要求患者提供反駁的證據,拿不出證據就可能面臨着敗訴。所以,在與醫院打官司前,老百姓先要把有關的司法解釋認真看上幾遍,也要積極主動地尋找證據。 記者朱玉 鄒聲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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