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上午9時13分,庭審正式開始,隨着審判長一聲令下,犯罪嫌疑人祁軍在法警的押解下走入法庭。面對衆人如刀的目光,祁軍始終不敢擡頭,拖着沉重的腳鐐步履蹣跚地走入被告席。站在被告席上的祁軍雖然面無表情,故作鎮定,但當審判長喊他的名字時,他還是不由自主地顫抖了一下。對此次審判,法庭做了極其嚴格的規定:未經允許,不準錄音、錄像和記錄。法庭氣氛非常嚴肅。 法庭調查階段 公訴機關認爲應對祁軍嚴懲 撫順市人民檢察院的公訴人首先宣讀了起訴書。檢察機關指控被告人祁軍於2002年3月12日18時許,酒後攜帶刀鋸行至撫順市望花區古城子街9委9組,在該住宅旁的土道將騎自行車路過的被害人小蘭(化名)拽倒在地,用鋸抽打,並扼其頸,強行將小蘭的褲子扒下,對小蘭進行猥褻,撕咬小蘭的下身,又將手插入小蘭的下身進行撕扯。由於被羣衆發現,被告人祁軍逃離現場。公訴機關認爲祁軍犯罪手段特別殘忍,情節特別惡劣,造成被害人身上多處重傷,經法醫鑑定爲三級傷殘的嚴重後果,應予以嚴懲。 在公訴人宣讀起訴書過程中,祁軍始終面無表情,可當公訴人要求法庭嚴懲被告人時,祁軍一個趔趄,險些摔倒。對檢察機關的指控,祁軍表示沒有異議。 小蘭代理律師提出三項訴訟請求 小蘭的代理律師當庭提出三個訴訟請求:一是被告人所犯罪行十分嚴重,給被害人造成嚴重殘疾的後果,懇請人民法院根據《刑法》234條2款之規定,判處被告人祁軍死刑;二是賠償原告醫療費、今後治療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傷殘補助費、交通費共70萬元;三是要求精神損害賠償人民幣30萬元。 對小蘭律師提出的賠償請求,祁軍同樣沒有表示異議,只是說:“我沒有賠償能力。” 法庭辯論階段 祁軍:我現在挺後悔 庭審開始後,審判長開始詢問祁軍的自然情況,祁軍說話的聲音非常小,審判長提醒他要大聲回答法庭的提問,祁軍說:“我的嗓子發炎了,說話聲大不了。”但隨着庭審的進行,他的聲音又不由自主地大了起來。 在法庭辯論階段,審判長問祁軍有無辯解時,祁軍語無倫次地說:“我沒太多可說的,我這個人有病,一喝酒就犯病,不喝酒還挺好,其實犯病時我也挺痛苦。我現在挺後悔。我的壓力太大了。”祁軍說這番話時,並沒有任何懺悔的表情,反而作出一副可憐的面孔。 面對公訴人、法官和律師的提問,祁軍對所犯罪行供認不諱,但一涉及到具體的作案過程,祁軍則以記不清爲由拒絕回答。 當小蘭的律師問祁軍想不想父母時,祁軍說想;律師又問祁軍想沒想過小蘭母親此時的心情,祁軍啞口無言。 辯護律師:提出三點辯護意見 由人民法院爲祁軍指定的辯護律師提出了三點辯護意見:一、祁軍屬於突發性犯罪,事先並沒有預謀,主觀惡意比有預謀的犯罪要輕;二、祁軍屬於變態人格,尤其是酒後自我控制能力下降,因此才實施了犯罪;三、祁軍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認罪態度較好。希望法庭在定罪量刑時能對上述辯護意見予以考慮。 公訴人:性變態不等於精神病,當負刑事責任 公訴人隨後對辯護意見予以了有力的反駁:突發性犯罪往往比有預謀的犯罪性質更加惡劣,危害更大,就像祁軍殘害小蘭這樣的犯罪一樣,更應予以嚴懲。從祁軍的一貫表現看,曾多次因流氓罪被勞教和判刑,屬於屢教不改、罪行累累的慣犯。其酒後自我控制能力下降並不能逃脫法律的懲罰,因爲我國法律明確規定,醉酒的人應當負刑事責任。同時,祁軍的性變態並不等於精神病,祁軍本人沒有精神病,其家族也沒有精神病史。因此祁軍應當負刑事責任。即使祁軍的認罪態度比較好,也不能成爲對其量刑的理由。聽到公訴人的辯護意見後,祁軍像一個泄了氣的皮球,耷拉下了腦袋。最後,法庭要求祁軍作最後陳述時,祁軍無力地說了句:“我沒什麼可說的了。” 公開宣判階段 現場羣衆:震耳欲聾的喊聲“判他(祁軍)死刑” 10時37分,法庭宣佈休庭,合議庭進行合議後,報撫順市中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批准後,於11時在大法庭公開宣判。 因爲是公開宣判,在外面久久等待的人們如潮水般涌了進來,短短几分鐘,法庭內早已座無虛席,不斷涌進來的人羣將過道擠得水泄不通,只能容納不到500人的法庭裏竟擠進了1000餘人。外面還有許多羣衆無法進入法庭,只好佔據有利位置。他們說,聽到正義的判決足以欣慰。爲了維持法庭審判秩序,撫順市中級人民法院的法警們全部趕到庭審現場。 11時整,隨着腳鐐聲由遠而近,大法庭內的氣氛驟然緊張起來,現場的人們屏住呼吸,目光齊刷刷地聚向法庭門口,祁軍在法警的押解下蹣跚而入,人羣中頓時爆發出震耳欲聾的喊聲:“判他死刑!判他死刑!”一位花甲老人用顫抖的聲音對維持秩序的法警高喊道:“別攔着我,讓我過去扇這個惡魔幾耳光,爲受他糟蹋過的人出口氣!” 法官宣佈:一審判死刑 法院經過合議認爲,被告人祁軍無視國法,曾因流氓罪被勞動教養及判刑,卻無任何悔改之意,此次又以特別殘忍的手段殘害女學生,故意傷害他人,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後果特別嚴重,應依法嚴懲。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祁軍犯罪事實清楚,罪名成立,應予以支持。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委託代理人同意公訴機關意見,亦予以支持。關於被告人祁軍辯護人提出的祁軍系酒後失控才實施的犯罪行爲,並非其本性殘忍的辯護意見,經查,被告人祁軍雖系酒後作案,但我國《刑法》明確規定,醉酒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故對其辯護意見,不予支持。被告人祁軍犯罪性質惡劣,手段特別殘忍,後果特別嚴重,應依法嚴懲。對於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小蘭及其法定代理人、委託代理人提出的賠償請求,合理部分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二款,第五十七條一款,第三十六條一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祁軍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二、被告人祁軍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小蘭經濟損失92482元。 祁軍:當庭沒有表示上訴 法院宣判後,祁軍當庭沒有表示上訴,根據有關法律規定,祁軍若不服一審判決結果,可於10日內向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若祁軍不提出上訴或上訴被駁回,經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複覈後,祁軍將會被處極刑。 宣判結束後 法庭內外響起長時間的掌聲 儘管法庭開庭時一再強調要尊重法庭秩序,不允許大聲喧譁,更不能鼓掌,但當審判長宣佈判處祁軍死刑時,法庭內外響起了長達幾分鐘的掌聲,現場的記者、還有一些執法人員也忘情地鼓掌。 中級人民法院門前,許多出租車司機乾脆停下手中的活計,紛紛鳴笛慶賀。審判長宣讀判決書的那一刻,惡貫滿盈的祁軍沒有了往日的威風,他兩眼發直,愣愣地僵在冰冷的被告席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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