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中規定,在醫療活動中,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將患者的病情、醫療措施、醫療風險等如實告知患者,及時解答其諮詢;但是,應當避免對患者產生不利後果。 我國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民法通則第98條規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權。生命權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生命不受非法侵害的權利,生命權是公民最根本的人身權。健康權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身體健康不受非法侵害的權利,保護公民的健康權,就是保障公民身體的機能和器官不受非法侵害。 根據憲法和民法的原則,公民在患病時應該享有知情權和隱私權。隱私權是指自然人享有的對其個人的,與公共利益無關的個人信息、私人活動和私有領域進行支配的一種人格權。隱私權的內容是非常廣泛的,它包括了公民個人的私人活動、私人信息和個人領域。我國雖然沒有明文規定隱私權,但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中,已實際承認了隱私權。知情權是指公民應該享有與自己利益相關情況的權利。執業醫師法第22條明確規定,關心、愛護、尊重患者,保護患者的隱私是醫師在執業活動中應履行的義務。 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履行必要的告知義務。執業醫師法第26條明確規定,醫師應當如實向患者或者其家屬介紹病情,但應注意避免對患者產生不利後果。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履行告知義務中,讓患者明白自己的病情;明白自己做何種檢查項目;明白如何選擇看病醫生;明白可能出現的醫療風險和影響自己病情應注意的事項。讓患者知道看病時應遵守醫院診療秩序和規章制度;知道看病時應尊重醫護人員診治權;知道自己進行特殊檢查和手術應該履行的簽字手續;知道發生醫療糾紛應當依法解決的相關程序。醫療活動中,醫務人員和患者都具有獨立人格,但醫患雙方由於自身掌握的醫學知識水平不同,在對疾病診治的決策和理解接受能力方面也存在明顯的差異,醫務人員佔有主動的優勢,而患者則往往處於被動的接受地位。醫務人員對患者的健康狀況掌握主動權,應當爲解除患者病痛作出最佳選擇,但患者並不因此喪失其獨立自主的地位,醫務人員在疾病診治過程中,應尊重患者的意願,並且在不影響治療的前提下,將病情、診療措施以及有可能存在的醫療風險如實地告訴患者,使患者及時瞭解有關診斷、治療、預後等方面的信息,以行使本人對疾病診治的相應權利。 但在某些情況下,醫務人員向患者介紹病情還應根據其具體情況,選擇適當的時機或方式,以避免對患者的疾病治療和康復產生不良的影響,如惡性腫瘤的患者,在明確診斷後,一般應首先向其家屬如實告知,再根據其家屬的意見或本人的要求,採取適當的方式告訴患者本人。在患者精神較脆弱或身體狀況較差的情況下,可暫緩或委婉告知。當患者本人失去行爲能力或不具有行爲能力時,則應當向其近親屬如實介紹病情,視爲患者本人獨立自主決定能力的延伸。在患者知情同意的前提下,純粹技術性的決定一般應以醫務人員的意見爲主,但涉及個人生活方式和觀念方面的問題則應尊重患者的意願,如乳腺癌患者在得知病情的情況下,可作出乳腺全部切除以延長壽命或部分腫物切除以保持完好體形的決定。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履行告知義務時,要講究語言藝術和效果,注意說話方式和態度,對患者態度要親切和藹,語言要溫和,避免惡性刺激,不要對患者態度冰冷或不理睬。介紹病情時不能用"沒事"、"不可能"、"一定會"等不負責任的話和不確定的話。要協助做好病員思想工作,對個別病員提出的不合理要求,應耐心勸解,既要體貼關懷,又要掌握原則,有關病情惡化、預後不良等情況,不要直截了當地告訴病員,必要時由負責醫務人員或上級醫務人員進行解釋。在術前,要向患者交待術式以及術中、術後可能發生的併發症及意外。 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履行告知義務時,要注意保護患者的隱私,這些隱私是患者在就診過程中向醫師公開的、不願讓他人知道的個人信息、私人活動或私有領域,如可造成患者精神傷害的疾病、病理生理上的缺陷、有損個人名譽的疾病、患者不願他人知道的隱情等。醫師應爲患者保守祕密,未經患者本人同意,不得向他人泄露。在執業過程中,由於醫師在疾病診治過程中的特殊地位,有機會接觸患者的隱私。這時,醫務人員要尊重患者,保護患者隱私,這既是職業道德的要求,也是法律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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