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藥代表不是推銷員,不直接從事銷售。前天,上海施貴寶、西安楊森和珠海麗珠等17家企業聚集北京,共同承諾從今天起實施《藥品推廣行爲準則》,規範醫藥代表的行爲。
醫藥代表的出現是在上個世紀80年代,原本是由醫藥專業技術人員向醫生講解新藥的性能等。後來竟既做技術宣傳也兼做銷售,甚至在銷售中賄賂醫生、開單提成,其形象大打折扣。
醫藥代表應是企業、醫院和患者之間信息傳播的載體。醫生可以從醫藥代表那裏獲得最新醫藥信息,此外醫藥代表還要關注患者用藥後的療效追蹤以及不良反應。現在世界上的發達國家都有嚴格而具體的行業自律的制約措施。我國製藥工業也面臨與國際全面接軌,建立中國的藥品推廣行爲勢在必行。要有自己的《藥品推廣行爲準則》,同時這也是加入“國際製藥聯合會”的必備條件之一。中國化學制藥工業協會下屬的中外合資企業工作委員會,經過1年多的醞釀,起草了這一《藥品推廣行爲準則》。該“準則”以我國的《藥品管理法》、《廣告法》和《反不正當企業競爭法》等爲主要依據,內容包括醫藥代表的職責、禁止的操作方式和醫藥代表的收入等。並規定對醫藥代表經常培訓,使其掌握足夠的醫藥知識。
中外合資企業工作委員會的李正達先生說,若有違反“準則”的成員單位,除由政府部門依法處理外,他們還會給予通報,並被開除出工作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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