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衆多陷入醫療糾紛訴訟的患者及家屬來說,4月1日是一個令人欣慰和期待已久的日子,“舉證責任倒置”原則的實施讓他們又多了一分勝訴的希望。但新規定實施後率先要打濟南第一場醫療糾紛官司的原告和代理律師都沒想到會遭遇另一種尷尬———眼看開庭在即,他們卻找不到可以與醫院對壘的“專家輔助人”。
據原告介紹,段某因全身皮膚瘙癢,自服息斯敏4片後出現噁心、嘔吐,於2001年3月11日住進當地一家大醫院。段某先後接受了吸氧、插管、氣管切開、肺部C T掃描等治療。但病情卻繼續加重。3月23日,段某和家屬主動要求出院,轉入當地另一家大醫院治療。這家醫院大夫懷疑是肺部感染,繼續用大量抗生素治療,後做支氣管鏡檢查,發現氣管有異物,經手術從段某氣管內取出一白色硬質塑料異物———鼻塞。6月5日,段某在醫院死亡。段某家人認爲是兩家醫院的侵權行爲造成了段某的死亡,近日將兩家醫院告上法庭,索賠31萬餘元。
2001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的司法解釋出臺。“推遲了大半年的時間去打這場官司,就是爲了等待4月1日‘舉證責任’新規則的實施,誰知又碰到新問題。”原告代理律師韓文勇說。
韓律師說,即使倒置過錯和因果關係的舉證責任,醫院仍可利用自己掌握、控制和解釋醫療操作規程所帶來的種種方便,來證明自己無過錯和無因果關係。由於醫院舉出的證據專業性很強,非專業的律師和患者家屬很難反駁醫院的舉證。爲了彌補患者方在專業知識方面的不足,新的司法解釋第61條規定了“專家輔助人”的制度。根據本條規定,患者可以聘請醫學方面的專家,出庭就案件的專門性問題進行說明、接受詢問、進行質證。
從法院立案之日起,韓律師和他的當事人就開始着手尋找“專家輔助人”,到目前已接觸了十幾位專家,但沒有一位願擔此重任。成爲被告的兩家醫院都是三甲醫院,在當地赫赫有名。這兩家醫院的專家自然沒法找,而別的醫療機構的專家一聽說是與這兩家大醫院對壘,紛紛退避三舍。山東省某研究所的一位醫學碩士在聽完了韓文勇的情況介紹以後,大搖其頭,他說:“我沒辦法,這兩家醫院都隸屬省衛生廳,我們是處級單位,他們兩家是副廳級單位,比我們還高半級呢。”
在與專家的接觸過程中,韓律師感觸頗深。他發現醫務工作者大多對“舉證責任倒置”很反感,他們普遍強調醫學是一門科學,實踐性很強,風險性很大,看問題往往習慣性地站在醫院的角度看。
無計可施的韓文勇還把“觸角”伸到了青島、德州、深圳等地,專家們表示很關注此事,也可以給解釋解釋,但不同意出庭。“專業性這麼強的醫學知識,你再怎麼教也沒用啊,如果醫院換個說法,律師又該傻眼了。”無奈之下,韓文勇決定再去北京。除了與已電話聯繫的兩位專家接觸外,韓文勇還打算去中華醫學會看一看。此前他曾打去過電話,希望獲得幫助,對方回答得很簡單:“我們這兒的專家庫還沒建立呢。工作人員的編制都還沒定,到哪兒找啊?”
韓文勇的遭遇引起了許多法律界人士的關注。不少人因此對9月1日即將實施的《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也心存疑慮:醫學會能否在短時間內擺脫衛生行政部門的領導和干預,會不會“穿新鞋走老路”?
山東恆益泰律師事務所程律師目前擔任了兩家醫院的法律顧問,他說讓患者尋找專家輔助人和即將實施的《醫療事故處理條例》都缺乏可操作性。過去醫療事故處理是“自家人管自家事”,現在試圖改變,但改變不了醫療是專業性很強的非其他職業可以兼容的職業。無論是專家輔助人還是醫學會專家庫成員都只能從“圈子”裏尋找,不可能在“圈子”外建立起有效的監督機制。也有人認爲應成立完全遊離於醫療機構之外的專門的機構,但這是個兩難的問題,因爲醫學專家要是遠離了醫療機構,就會對醫療的發展不夠了解,甚至會做出錯誤的判斷,就會阻礙醫學的發展。
原山東省民法經濟法學會會長謝紹江認爲醫療糾紛“舉證責任倒置”解除了患者沉重的舉證負擔,是一種進步。但在實施的過程中還有很長的路要走。醫患雙方利益長期對立,界限分明。要真正打破這種局面,還有賴於逐漸形成多元化、多成分的醫療體制,有着各自不同的利益,處於比較充分的競爭狀態,逐漸使醫療競爭市場化,行政部門淡出醫療機構,這樣才能形成有效的監督機制。或許只有到了那個時候,纔不會再有“韓文勇”式的尷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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