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規定,沒有證據否定職業病危害因素與病人臨牀表現之間的必然聯繫的,在排除其他致病因素後,應當診斷爲職業病。職業病人應享受國家規定的職業病待遇。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安排職業病病人進行治療、康復和定期檢查;用人單位對不適宜繼續從事原工作的職業病病人,應當調離原崗位,並妥善安置;用人單位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的勞動者,應當給予適當崗位津貼。職業病病人變動工作單位,其依法享有的待遇不變。
衛生部法制與監督司副司長蘇志:法定職業病的概念必須符合以下標準:第一、在職業活動中接觸職業危害因素而引起;第二、列入國家規定的職業病範圍;第三、用人單位和勞動者要形成勞動關係,個體勞動不納入職業病管理的範圍。 因此,有些人提出的從事視屏作業引起的視力下降,或者職業壓力過大造成的心理緊張則不屬於法定職業病的範疇。有的人雖然患有職業病目錄中的疾病,如白血病、肺癌等,但不是在職業活動中引起的,也不屬於法定職業病範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