鑑於職業病易防難治的特點,職業病防治法堅持預防爲主、防治結合的方針,突出了用人單位的職業衛生自律管理和行政執法部門監督執法行爲。
控制職業危害前期預防的制度。爲避免不符合職業衛生要求的項目盲目上馬,重複先危害後治理的老路,體現從源頭消除職業危害,職業病防治法規定了工作場所的職業衛生要求,從事職業病目錄所列有職業危害的生產活動實行申報制度,對從事放射、高毒等特殊職業危害實行特殊的專門管理制度。
勞動過程中職業防護與管理的制度。用人單位是控制工作場所職業危害的直接責任主體,控制效果取決於用人單位在勞動過程中的職業防護與管理的效能。職業病防治法對此規定了有職業危害的用人單位除了必須有健全的管理制度,並對特殊職業危害工作場所實行有別於一般工作場所的管理外,還要求符合諸如爲勞動者提供職業病防護用品,鼓勵採用有本地區於勞動者健康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等職業衛生管理規範。
職業健康監護制度。爲了及時發現勞動者的職業損害情況,需要根據勞動者的職業接觸史,對勞動者進行定期的健康檢查,記錄其健康變化的情況,評價其健康變化與職業危害之間的關係。這既是職業病診斷鑑定的科學依據,也是評價職業危害因素和職業危害治理效果的依據。職業病防治法規定的職業健康監護制度可以使職業病被早期發現、早期預防、早期診斷,及時治療並妥善安置病人,減少勞動者的健康損害和經濟損失。法律中有關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的管理規定,使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成爲分清不同的用人單位或勞動者在健康損害責任的證據,既有利於保障勞動者的健康權益,也有利於強化用人單位職業病防治的責任感。
職業病的管理規範。職業病的管理主要涉及職業病的診斷、鑑定制度、報告制度及職業病病人的治療與康復等內容。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職業病診斷應由省級以上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批准的醫療衛生機構承擔,這就是實行必要的准入制度;還規定了職業病診斷的行爲規範。對於職業病鑑定的組織與鑑定行爲,用人單位在職業病診斷與鑑定期間的法律義務,職業病防治法也給予了規範。
行政部門監督執法行爲的規範。職業病防治法明確了國家實行職業衛生監督制度,規定了執法主體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規定了監督執法主體的職權,即有權進入被檢查單位和職業病危害現場,瞭解情況,調查取證;查閱或者複製與違反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的行爲有關的資料和採集樣品;責令違反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的單位和個人停止違法行爲等。同時,這部法律還對監督執法的行爲、監督執法人員的資格等作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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