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第一部全面規範職業病防治活動的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將自今年5月1日起施行。這部法律的施行,標誌着我國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危害因素的侵襲,防治職業病,保護勞動者的健康和權益工作將走上規範化、法制化的軌道。
職業病防治法於2001年10月27日經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這部法律分總則、前期預防、勞動過程中的防護與管理、職業病診斷與職業病病人保障、監督檢查、法律責任、附則共7章79條。
近些年來,嚴重危害勞動者健康的職業病發病率呈上升趨勢。據有關衛生專家預測,如不採取有效防治措施,今後十年將有大批職業病病人出現。因粉塵、放射污染和有毒有害作業導致勞動者患職業病死亡、致殘、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人數不斷增加。許多職業病除損害勞動者的勞動能力外,其治療和康復費用昂貴,給勞動者、用人單位和國家造成嚴重經濟負擔。
由於產生職業危害的因素種類很多,導致職業病的範圍較廣,職業病的類別較多,不可能把所有職業病的防治都納入法律的調整範圍。根據我國的經濟發展水平,並參考國際通行做法,職業病防治法調整範圍主要限定於對勞動者身體健康危害最大的幾類職業病,即接觸粉塵、放射線和有毒、有害物質等職業危害因素而引起的職業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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