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不幸患上職業病時,勞動者該如何依法維權呢?
根據《職業病防治法》第4章《職業病診斷與職業病病人保障》的規定,職業病診斷應當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批准的醫療衛生機構承擔。勞動者可以在用人單位所在地或者本人居住地依法承擔職業病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進行職業病診斷。首先,勞動者應該去指定的醫院進行檢查。
其次,用人單位應當及時安排對疑似職業病病人進行診斷;在疑似職業病病人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不得解除或者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醫學觀察期間的費用,由單位承擔。
再次,職業病診斷標準和職業病診斷、鑑定辦法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承擔職業病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在進行職業病診斷時,應當組織三名以上取得職業病診斷資格的執業醫師集體診斷。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應當由參與診斷的醫師共同簽署,並經承擔職業病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審覈蓋章。
最後,職業病病人依法享受國家規定的職業病待遇。具體包括: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安排職業病病人進行治療、康復和定期檢查;職業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傷社會保險外,依照有關民事法律,尚有獲得賠償的權利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賠償要求;職業病病人變動工作單位,其依法享有的待遇不變。根據這些規定,如果查出患有職業病,勞動者可以運用上述的法律條款來保護自己。(章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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