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從國務院有關部門獲悉,今年6月底前,國務院將在全國範圍內選擇3~4個城市全面推進完善“三項改革”的試點工作。具體來說,就是實行醫藥分業,系統解決藥品集中招標採購問題,切實建立醫療機構補償機制。
藥品集中招標採購,最初是在“三項改革”中作爲遏制藥品流通領域中的不正之風,規範醫院購藥行爲的一項措施提出來的。這項措施自1999年9月開始試點,到如今已有兩年多了。在此期間,國家各有關部委陸續出臺了一系列的政策規範招標活動。目前全國大部分地區的地級以上醫療機構都實行了藥品集中招標採購。然而,兩年多來的實踐顯示,醫院實行藥品集中招標採購後,消費者沒有享受到招標降價的實惠,藥價仍居高不下;醫藥商業企業承受着不合理的經濟負擔,有些已處於虧損的邊緣;工業企業賺不到利潤,甚至有的品種出現了“藥品一中標就死”的怪現象。以上諸多現象似乎與“雙贏”的初衷背道而馳。醫藥不分業、以藥養醫、醫療衛生體制改革滯後,是出現上述現象的重要根源。爲此國務院決定必須同步推進三項制度的改革工作:
一是切實解決試點城市的醫藥分業問題,將試點城市的門診藥房從醫院完全剝離出來,通過市場手段與社會零售企業整合,組建一個或幾個藥品購銷企業集團,實行連續經營,統一參與招投標。
二是系統解決試點城市的藥品集中招標採購問題。首先是進一步擴大範圍,所有定點醫療機構都要實行集中招標採購,所有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內的品種都要納入集中採購範圍,目錄外品種採購金額的50%都要納入集中招標採購;其二是分別研究制定醫療機構和藥品購銷企業集中招標採購的收益分配比例以及具體操作辦法,確保“大頭”讓利於患者;其三是整頓和規範收費行爲,完善藥品定價機制,保護藥品生產企業合法行爲。
三是切實建立醫療機構補償機制,進一步研究制定並落實以下辦法:提高醫療機構技術服務價格的相關政策、藥品購銷企業稅收政策和相關返還補償醫療機構的辦法;藥品集中招標採購收益按規定比例留在醫療機構的辦法;醫療機構門診藥房整體劃轉後資產及有關費用覈算和增減的辦法;財政對醫療機構實施必要的補償辦法等。
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對這項改革工作非常重視,準備對試點城市的藥品生產流通,包括醫藥分業、招標採購、藥品價格等方面的改革內容提出具體意見。同時希望試點城市所在地的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積極配合,共同做好這項工作,及時總結,爲明年在全國逐步擴大推廣積累有益的經驗。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將進一步加快遴選非處方藥的工作進程,加強對傳統經營行業的約束力度,爲流通領域實施藥品分類管理提供更加科學的操作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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