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藥監局日前發出《關於明確GSP認證有關問題的通知》,就藥品檢驗、申請認證的藥品批發企業所屬經營單位的界定以及經營中曾發生假劣藥品等問題進行了明確。
針對藥品檢驗問題,通知明確:根據現行藥品管理法的規定,取消GSP及其實施細則中規定的藥品經營企業應進行藥品內在質量檢驗的要求。
通知就申請認證的藥品批發企業所屬經營單位進行了明確的界定:申請認證的藥品批發企業,其申報資料《企業所屬經營單位情況表》中填報的單位,應是企業所屬不具有法人資格的藥品批發和零售單位。
對零售連鎖企業配送業務的委託問題,通知中明確:對屬於某一藥品批發企業開辦的子公司,且母子公司法定代表人爲同一自然人的藥品零售連鎖企業,在其母公司具備配送條件並執行零售連鎖企業制定的配送管理制度的情況下,允許零售連鎖企業將其藥品配送業務委託母公司辦理。在藥品配送中出現的任何質量問題,雙方應承擔相同的責任。
申請GSP認證的藥品經營企業,應如實說明其在提出申請之日前12個月內,是否存在過經銷假劣藥品問題,進行初審的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對此嚴格予以審查。如發現存在違規行爲,該企業12個月後才能重新申請認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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