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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工廠使用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的有毒物品或者使用不符合國家標準的有毒物品,將會被衛生行政部門責令立即停止使用,處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其停止使用有毒物品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予以關閉;造成嚴重職業中毒危害或者導致職業中毒事故發生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於危險物品肇事罪、重大責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這是日前開始施行的《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作出的明確規定。條例還規定,有毒物品必須附具說明書,如實載明產品特性、主要成分、存在的職業中毒的因素、可能產生的危害後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項、職業中毒危害防護以及應急救治措施等內容;沒有說明書或者說明書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向用人單位銷售。用人單位有權向生產、經營有毒物品的單位索取說明書。 條例規定,有毒物品的包裝應當符合國家標準,並以易於勞動者理解的方式加貼或者拴掛有毒物品安全標籤。有毒物品的包裝必須有醒目的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經營、使用有毒物品的單位,不得經營、使用沒有安全標籤、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的有毒物品。 條例還規定,勞動者有權在正式上崗前從用人單位獲得下列資料:作業場所使用的有毒物品的特性、有害成分、預防措施、教育和培訓資料;有毒物品的標籤、標識及有關資料:有毒物品安全使用說明書;可能影響安全使用有毒物品的其他有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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