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醫療事故處理條例》4月中旬頒佈後,引起社會各方廣泛關注。將於9月1日起正式實施的這部“新規”,該如何操作?這是17日在江浦結束的《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座談會上的熱門話題,全省13個市的醫政處長、醫學會祕書長等,就《條例》施行中將會遇到的熱點、難點、疑點,進行了廣泛深入的研討和交流。
據悉,《醫療事故處理條例》頒佈後,社會各方對《條例》實施的意義認識不一,有
的僅將其理解爲“保護患者的《條例》”,在如何操作上也存在認識誤區。在《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座談會上,省衛生廳有關負責人表示,《條例》的出臺是爲了正確處理醫療事故,保護患者、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的合法權益,維護醫療秩序,保障醫療安全,促進醫學科學的發展,那種僅把《條例》看成是保護患者利益的認識是片面的,也不利於改善醫患關係。
醫療事故或醫療事故爭議發生後,醫患雙方可以通過哪些途徑解決問題?衛生廳有關負責人解釋,有三種途徑:一是醫患雙方通過協商解決;二是申請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由一方向醫療機構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提出處理申請,對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衛生行政部門將交由醫學會組織鑑定,或雙方當事人共同向醫學會申請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三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醫療事故爭議民事訴訟。對於醫政處長們關注的操作“細節”問題,衛生廳有關負責人也一一作了解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