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實施《上海市城鎮生育保險辦法》過程中市民遇到的一系列問題,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於日前制訂了關於《辦法》實施中若干問題處理意見的通知。據悉,該辦法已從2001年11月1日起開始實施。
符合《辦法》規定條件的從業的生育婦女在領取生育生活津貼期間,其所在單位不再支付產假工資,但對因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收入高於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300%、超過部分不計入繳費基數而不足其繳費年度工資性收入的,不足部分應由所在單位以生育生活津貼的形式支付。
符合《辦法》規定條件、因特殊情況在外省市醫療機構生產的生育婦女,申請享受生育保險待遇時須提供當地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生產情況證明和嬰兒出生證明。
符合《辦法》規定條件的非本市城鎮戶籍的生育婦女,申請享受生育保險待遇時須提供戶籍所在地的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出具的計劃生育證明和現居住地街道(鎮)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出具的《申請享受生育保險待遇計劃生育審覈表》。
符合《辦法》規定條件的生育婦女生產或者流產時不幸死亡的(以《生育醫學證明》爲準),仍可按規定享受生育醫療費補貼和生育生活津貼,生育生活津貼的享受期限應計算至死亡當月。
按本市企業職工最低工資標準享受生育生活津貼的,在規定的享受期限內適逢本市企業職工最低月工資標準調整的,享受期限內的月生育生活津貼全部按就高的原則執行。
從業的生育婦女在領取生育生活津貼期間,所在單位和個人仍應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單位在確定個人下一年度月繳費基數時,應將生育婦女按規定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貼和享受生育生活津貼的期限剔除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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