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照,是經過主管機關審覈後發給生產者和經營者的執業憑證。工商執照、中介機構從業執照……日常生活中我們聽說過各種各樣的執照,但是最不能容忍的是在“執照”的詞典中竟出現了一個叫“殺人執照”的新名詞。剝奪犯罪分子的生命權,是法律賦予法官的權力,法律賦予行刑法警的執行權,再不能有任何其他的社會成員可以濫用這個權利。正因如此當涉黑團伙的殺人犯叫囂“我有‘殺人執照’我怕誰?”的時候,找出“殺人執照”的社會原因,堵住“殺人執照”的發放途徑,是我們應該馬上去做的事情。而執照的“詞典”中爲什麼會出現“殺人執照”,更是我們應該冷靜反思的。
-涉黑團伙成員殺人後買假精神病鑑定逃脫法律制裁
-男青年故意傷人致死後假扮精神病沒進監獄進醫院
-摔死親生兒子的母親3次精神病鑑定竟是3種結果
7月3日,《檢察日報》刊登劉海明的署名文章“精神病鑑定證明緣何成了‘殺人執照’”。文章援引6月26日《報刊文摘》的一篇報道說:湖北鬆滋涉黑團伙成員之一的楊義勇,自從1997年結識了素有“大款”之稱的某石油公司物資商場經理王實後,便開始了他們用暴力和金錢編織的“黑道生涯”。2000年5月楊義勇殺人後,王實立即用重金收買他人,替楊做假精神病鑑定,使楊義勇逃避了法律的制裁。自從楊有了這份“殺人執照”後更加無法無天、作惡多端。雖然,這個多行不義必自斃的惡棍最終被處以死刑,但是其活着的時候曾叫嚷的“我有‘殺人執照’我怕誰?”的話,至今仍讓許多人心有餘悸。
精神病鑑定本是我國《刑法》中對沒有控制行爲能力的精神病患者,在實施殺人等犯罪行爲後的一種免責規定。那麼這個本意是體現法律的客觀和人道的條款,爲什麼成了一些犯罪分子逃避法律制裁的“避風港”和“免罪牌”?犯罪分子假借精神病鑑定逃避法律制裁的案例,是僅鬆滋的楊義勇還是大有人在?有沒有辦法杜絕被犯罪分子視爲“殺人執照”的假鑑定、亂鑑定?記者進行了探究。
-“殺人執照”成了犯罪分子的救命稻草
收集身揹人命官司的犯罪分子,利用精神病鑑定證明逃避法律制裁的案例,真有一收集嚇一跳的感覺。人命關天的案例,在一紙精神病鑑定證明面前,竟屢屢化腐朽爲神奇,讓犯罪分子矇混過關。
案例之一:1999年9月20日下午,家住北京市東城區的張旭東騎車出去取報紙。路經李某家門口時,正趕上李某推門出來。由於李家的門向外開,突然打開的街門差點撞上張旭東。張便瞪了李某一眼,李某也不示弱張嘴就罵張旭東,二人發生糾紛。李摔死孩子是因爲當時她看見有個魔鬼向她撲過來。雖然最終法院採納了北京某醫院的鑑定證明,對曹某判了有期徒刑,但是陸律師認爲,如果不是3次精神病鑑定出了3種結果,曹某也許會判得更重些。
-“殺人執照”與腐敗有千絲萬縷的聯繫
《檢察日報》的署名文章提出,精神病鑑定之所以成了一些犯罪分子的“殺人執照”,與現行精神病鑑定機構的管理混亂,一些鑑定人員不負責任甚至腐敗行爲有着千絲萬縷的聯繫。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刑一庭副庭長盧小楠告訴記者,按規定,公檢法機關和律師在偵查、受理刑事案件時,都可以要求對犯罪嫌疑人的精神狀態進行鑑定。公安機關在對犯罪嫌疑人的預審、偵查階段,可以根據案情首先對犯罪嫌疑人進行精神病鑑定,作爲對嫌疑人採不採取強制措施和向檢察機關報捕的重要依據。檢察院受理了一些違反常規的案件後,也要審查犯罪嫌疑人的行爲能力對其進行精神病鑑定。如果經鑑定確認犯罪嫌疑人患有精神病,無控制行爲能力,雖然構成犯罪,但是按法律規定精神病患者不承擔刑事責任,檢察院也要作出不起訴決定。法院在審理案件的過程中,對鑑定結果有疑問或原被告律師提出質疑,還可以再次對犯罪嫌疑人進行精神病鑑定,作爲判案的重要依據。法律規定,鑑定結果爲完全責任能力的人要全部承擔刑事責任,限制責任能力者可減輕處罰,無責任能力者不受處罰。由於精神病鑑定是一些犯罪分子唯一可以減責或免責的渠道,又由於可對犯罪嫌疑人進行精神病鑑定的環節很多,這種鑑定又沒有硬指標衡量,所以難免出現犯罪嫌疑人的家屬等受人“指點”後買通哪個環節,爲犯罪嫌疑人出具假的精神病證明,來逃脫法律的制裁。
對此,我國物證學專家、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徐立根教授認爲,精神病鑑定機構管理混亂,很大程度上是背後的經濟利益驅使。精神病鑑定等司法鑑定,有時就是左右案件最終審理結果的唯一證據,又多是暗箱操作,所以有非常大的“灰色需求”,難免不滋生腐敗。
-制度漏洞導致“殺人執照”放行
全國律師協會刑事業務委員會委員、北京市律師協會刑事業務委員會副主任、北京中孚律師事務所合夥人錢列陽律師,在接受記者採訪時從另一個角度剖析了精神病鑑定成了某些犯罪分子手中的“殺人執照”的原因。
他說:精神病鑑定是司法鑑定中非常重要的組成部分,由此在鑑定機構的選擇上也有嚴格的規定。外地一般是由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爲鑑定機構,北京的安定、安康、北醫大第六醫院和回龍觀醫院是定點精神病鑑定機構。司法精神疾病學在我國還非常年輕,很多方面差距還比較大,出現誤診、錯診,不同的醫生、醫院對同一被鑑定人作出不同的鑑定結論,都在所難免。
李老說,正因爲這樣更應該規範精神病鑑定領域,嚴肅認真地對待這項工作。像他們這些做了幾十年鑑定的人,還是怕出錯,接手一個工作後不僅要看公檢法機關提供的證據,還要親自去現場調查,在掌握了大量證據的基礎上再通過對被鑑定者的問話、觀察作出結論。
-法律界人士給精神病鑑定混亂開藥方
人大法學院徐立根教授認爲,杜絕“殺人執照”流行,首先在觀念上應該以一種科學的態度去對待精神病鑑定,而不是把其看成司法實踐中的一個工具。法醫學和精神病學是並列的兩門科學,而不是從屬關係。這樣纔能有利於精神病鑑定的發展和獨立開展。
錢列陽律師認爲,轉變目前精神病鑑定混亂的局面,最主要的是將鑑定責任由目前的單位落實到個人,借鑑國外在這方面的做法,建立一支專業化、職業化的自由鑑定人隊伍,像律師執業資格考試一樣,由國家對從事精神病鑑定的人員進行考試和資格認定,然後進行登記。在對鑑定結果責任方面文責自負,對出具不正確的鑑定證明或假證明的人,可以吊銷執照、開除或追究僞證罪等刑事責任,使權利和責任統一起來。
在審判方式上,應該改變目前鑑定方僅向法庭提交一紙鑑定證明的做法,而採取鑑定專家出庭質證的做法,對一些爭議較大的鑑定結果,由原被告雙方聘請的專家在法庭上闡述各自的鑑定根據,接受對方質疑,最後由法官決定採信哪種鑑定意見。
保定市元恆律師事務所主任陸克民律師認爲,精神病鑑定直接涉及法院對犯罪嫌疑人的定罪量刑,事關重大。但是目前的司法鑑定制度是公檢法司都有自己的鑑定中心,都下文件說以自己爲主,缺乏統一協調,渠道多滋生腐敗的機會也多。所以要堵住“殺人執照”的發放,首先應該堵住目前鑑定制度中存在的漏洞,提高鑑定人員素質,杜絕“錢權證明”、“人情證明”、“腐敗證明”。
記者在採訪中瞭解到,精神病鑑定成了一些犯罪分子手中的“殺人執照”的情況,目前已引起有關機構的重視,很多法律界人士也在呼籲,不從源頭上控制好精神病證明的發放,將後患無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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