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週歲以上的已婚育齡婦女,如果符合生育二胎的條件,不再受4年生育間隔期的限制,可以隨時申請生二胎;村民委員會改建制爲居民委員會,原村委會登記戶口的已婚育齡夫妻,已生一個女孩的,從村委會改爲居委會之日起,四年內可按間隔期規定再生育一個子女。這些嶄新的計生政策出現在昨天剛剛通過的《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中,歸納起來,這次修改的內容主要有8個方面。
修訂1:工作重心下移到村(居)委會
人口與計生工作的實踐證明,基層基礎工作的好壞,將直接影響到人口與計生工作的落實和人口計劃的完成,因此工作的重心下移到(居)村委會是當前人口與計生工作的關鍵。
爲了真正做到下移,新條例明確規定,村(居)委會應當做好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村(居)委會設立計生委員會,按人口規模配備專職計生管理人員,每個村(居)委會都要依法制定計生自治章程,這個章程不能與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政策相牴觸。
修訂2:村民變居民四年內政策不變
村民委員會按國家規定整建制改爲居民委員會後,對依法生育的原村民委員會的居民,從實事求是取信於民出發,按照國家計生委的指導意見,給予他們執行城鎮居民生育政策的緩衝時間。
按照上述指導思想,新條例規定:“村民委員會整建制改爲居民委員會,原村民委員會登記戶口的已婚育齡夫妻,已生育一個女孩的,從村民委員會改爲居民委員會之日起,四週年內可按間隔期規定安排再生育一個子女。”
修訂3:年滿28歲生二胎不再受時限
新條例給出了6種可以生二胎情況。第一,經地級以上市病殘兒醫學鑑定組織鑑定,子女患非遺傳性疾病不能成長爲正常勞動力的;第二,再婚夫妻,一方生育一個子女,另一方未生育過;或再婚前雙方各生育一個子女,離婚時依法判決或離婚協議確定未成年子女隨前配偶,新組合家庭無子女的;第三,經縣級以上醫療保健機構鑑定患不孕症,依法收養一個子女後又懷孕;第四,獨生子與獨生女結婚的;第五,夫妻一方在礦山井下、海洋深水下的工作崗位作業連續五年以上,現仍從事該項工作的;最後,夫妻雙方均屬村民委員會登記戶口的居民,只生育一個子女是女孩的。
符合這6個條件的,間隔期應當在4週年以上。時述花說,改革開放20多年來,育齡人羣的婚育觀念和就業觀念發生了深刻的變化,晚婚人數大量增加,廣東沿襲了20多年的一刀切的4年生育間隔規定,越來越顯示出不合理性和不科學性,也不符合優生優育的原則。
爲此,新條例對符合生育第二個子女條件的,不受生育間隔規定限制增加了兩種情況:一是28週歲以上的已婚育齡婦女,二是經病殘兒醫學鑑定批准再生育的夫妻。
修訂4:未經批准引產不再安排生育
省計委主任時述花在修改說明中指出,出生性別比例失調是廣東當前的一個突出問題,據“五普”統計,廣東出生性別比在全國排倒數第二,僅次於海南。造成這一現象的原因很複雜,但利用現代醫學技術如B超等進行性別鑑定、採取選擇性人工終止妊娠是其中的重要原因。
國家的《人口與計劃生育法》明確禁止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鑑定和選擇性人工妊娠,並規定了處罰。新條例除了重申國家法律規定以外,還明確規定:“經批准生育,懷孕後無特殊情況未經縣或者不設區的市級計劃生育部門批准,擅自引產的”,不再安排生育。草案還規定,“對無特殊情況要求實行引產手術的,施術單位必須查驗其縣或者不設區的市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出具的證明,方可終止妊娠。”修改說明認爲,這個措施既能爲國際社會接受,在實踐中也是可行的。
修訂5:獨生子女退休時給予更多獎勵
隨着工資制度的改革,由所在單位發放工資的做法,逐步向領取社會保障金、養老保險金制度過渡。現在的計生條例規定,終身只生一個子女的職工,退休時加發5%的退休金,已不適應現行的工資發放體制。
爲此,新條例規定,“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或者沒有生育只收養一個子女的職工,退休時由所在單位按縣(市、區)上年職工平均工資額的30%給予一次性獎勵。因獨生子女死亡造成無子女的職工,退休時由所在單位按縣(市、區)上年職工平均工資額的100%給予一次性補助。”
對於條例修訂前領取退休金的人員,可以按原辦法繼續執行。
修訂6:行政事業單位增加計生獎勵金
新條例規定,行政事業單位的計劃生育獎勵金,按單位所在地縣(市、區)上年職工年平均工資的5%計算。原規定按單位職工年標準工資總額的5%計算,明顯偏低,達不到獎勵的目的,因此,根據調研的結果,各地認爲提高到5%的幅度比較合適。
修訂7:對高收入者加徵社會撫養費
原來的條例在對超生的罰款問題上沒有區別收入的不同,造成過去高收入者憑藉其經濟實力超生的現象,在社會上產生了負面影響。
針對這個問題,新條例增加了對高收入者的徵收措施,城鎮超生者,本人上年實際收入高於當地年人均收入者,對超過部分還應當按照1倍以上2倍以下加收社會撫養費,對農村居民違法超生者,本人上年純收入高於當地上年人均收入者,對超過部分還應當按照1倍以上2倍以下加收社會撫養費。
另外,新條例加重了對重婚生育和姘居生育的處罰,徵收6倍以上9倍以下的社會撫養費。
修訂8:計劃生育要嚴格依法行政
根據國家法律的有關規定,新條例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員在推行計劃生育工作中應當嚴格依法行政,文明執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權益。”
同時,新條例還規定,計生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受法律保護。計生工作人員在依法執行公務過程中,各有關部門、單位和公民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阻礙計劃生育工作人員進入相關場所開展工作。□相關報道
從草案到條例修改了哪些內容?
7月22日,省政府制定的條例《修正案草案》和省人大法制委的《修訂案草案修改稿》提交常委會審議,在審議的過程中,委員們都提出了一些意見和建議,其中一部分建議被採納到了條例中。
爲了瞭解具體做了哪些修改,昨天晚上,記者採訪了省計委主任時述花和昨天剛剛獲任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委副主任委員的李煥新。
根據這兩位知情人士的介紹,相比於四天前省政府提交審議的修改草案,昨天通過的條例基本上沒有太大的變化,比如生育政策就沒有變,但是還是有一些小的變化,主要表現在四個方面,第一,一些文字和表述表達方法做了修改;第二,編排結構上有一些變化;第三,增加了一些內容,比如,爲了貫徹落實中央計生精神,規定政府部門要做好人口規劃,還有政府有關部門要做好計生服務工作,免費做計生方面的檢查等等;第四,有些規定做了調整,比如草案規定社會撫養費的徵收是4~9倍,但考慮到廣東的省情,最後改爲3~6倍。
另外,根據記者瞭解,這些修改意見還沒有完全定稿,全部完成以後,將會向社會公佈。
經過修改以後,條例順利通過了修訂,投票的人數總共是58人,投贊成票的爲55人,另外三人投了棄權票。最後,時述花說,條例最後條例將會於9月1日和國家的《人口與計生育法》一起發生法律效力,她表示,條例的通過對廣東省的人口與計生工作將會是一個大大的促進。
廣東計生條例爲什麼要修改?
2001年12月29日,國家出臺了《人口與計劃生育法》,並且將於今年9月1日起開始生效。省政府認爲,這部法律的頒佈和實施結束了計生工作長期靠政策和地方法規調整的局面,爲地方人口和計劃生育立法提供了法律依據,同時也給廣東修訂地方法規提出了任務。
時述花說,現行的《廣東省計劃生育條例》是1980年2月通過的,這部法規開創了人口與計生地方立法的先河,1986年、1992年、1997年、1998年、1999年曾經五次進行修訂。此次修訂是在國家《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及其相配套的《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管理辦法》、《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頒佈實施後,對與國家法律法規不相一致甚至違背的內容加以修改,這是非常必要的。
7月初,省人大法制委收到了省政府的修正案草案,之後,徵求了衆多部門的意見,並且會同有關部門到茂名、湛江等地調研,對修正案草案做了修改,7月9日,法制委對草案進行了審議提出了修改意見,形成了《修訂案草案修改稿》,提交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
法制委認爲,國家在修改法律時一般採用修正和修訂兩種方式,鑑於計生條例修改的內容較多,建議採用修訂的方式。爲此,將省政府提交的“修正案草案”修改爲“修訂草案”。
此外,新條例的名字由以前的《廣東省計劃生育條例》改爲《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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