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公佈的《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暫行辦法》中規定,醫療事故技術鑑定7日前,鑑定的時間、地點、要求等要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和專家鑑定組成員,鑑定工作應當按照程序進行。
這個辦法同時詳細公佈了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程序。鑑定由專家鑑定組推選的組長主持,組長也可由醫療事故爭議所涉及的主要學科專家中具有最高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專家擔任,並應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每一方不超過3人的雙方當事人在規定的時間內分別陳述意見和理由,陳述順序先患方、後醫療機構;
二、專家鑑定組成員根據需要可以提問,當事人應當如實回答。必要時,可以對患者進行現場醫學檢查;
三、雙方當事人退場;
四、專家鑑定組對雙方當事人提供的書面材料、陳述及答辯等進行討論;
五、經合議,根據半數以上專家鑑定組成員的一致意見形成鑑定結論。專家鑑定組成員在鑑定結論上簽名。專家鑑定組成員對鑑定結論的不同意見,應當予以註明。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書應當根據鑑定結論作出,其文稿由專家鑑定組組長簽發,鑑定書蓋醫學會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專用印章。
鑑定會上,還有醫學會參加的工作人員,他們將如實記錄鑑定會過程和專家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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