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出鑑定結論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結果及相應材料將由醫學會存檔,至少保存20年。
今天公佈的《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暫行辦法》規定,要保存的材料有:有專家鑑定組成員簽名的鑑定結論、由專家鑑定組組長簽發的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書文稿和複印或複製的有關病歷資料等。
由於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分爲首次鑑定和再次鑑定,如果當事人對鑑定結論無異議,鑑定材料中的病歷資料原件將退還當事人;如當事人提出再次鑑定申請,負責組織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醫學會,將把鑑定材料移送組織再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醫學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