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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廣東省有關部門瞭解到,新修訂完成的《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將於9月1日正式實施,這個條例主要在10個方面對原有的《廣東省計劃生育條例》做出了修訂,其中明確制定條款防止出生嬰兒性別比例失調。
廣東省計生委主任時述花介紹說,《廣東省計劃生育條例》是中國第一個有關人口與計劃生育的地方性法規。經過20多年的實施,全省幹部羣衆對其規定的生育政策、技術服務、組織管理、法律責任等已經有了深刻的認識和了解,通過廣泛宣傳和組織實施,已經進村入戶家喻戶曉、深入人心。因此,這次條例的修訂,一方面要與《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相銜接、相一致,另一方面要保持廣東生育政策的穩定性及相關規定的連續性,對原條例中與現行法律、行政法規無牴觸,在基層實踐中行之有效的規定繼續保留。
時述花介紹說,這次修訂的一個重要方面就是對未經批准的引產行爲作出了明確規定。她指出,出生性別比例失調是廣東當前的一個突出問題。造成這一現象的原因很複雜,但利用現代醫學技術如B超等進行性別鑑定、採取選擇性人工終止妊娠是其中的重要原因。因此,新條例明確禁止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鑑定和選擇性人工妊娠,即“經批准生育,懷孕後無緊急情況未經縣級或者不設區的市級計劃生育部門批准,擅自引產的”,將不再安排生育,再生育的按超生處理。草案還規定,“對無特殊情況要求實行引產手術的,施術單位必須查驗其縣或者不設區的市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出具的證明,方可終止妊娠。”
另外,新條例還大幅度提高了行政事業單位的計劃生育獎勵金。原條例規定按單位職工年標準工資總額的0.5%計算,明顯偏低,達不到獎勵的目的,因此,根據調研的結果,條例規定,計生獎勵金按單位所在地縣市、區上年職工年平均工資的5%計算。
原條例在對超生的罰款問題上沒有區別收入的不同,造成過去高收入者憑藉其經濟實力超生的現象,在社會上產生負面影響。針對這個問題,新條例增加了對高收入者的徵收措施。另外,新條例加重了對重婚生育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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