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今天對外發布。該《條例》將從9月15日起施行。
開藥店手續簡便了
《條例》規定,申請開辦藥品零售企業時,申辦人應當向擬辦企業所在地設區的市級藥品監督管理機構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直接設置的縣級藥品監督管理機構提出申請。受理申請的藥品監督管理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做出是否同意籌建的決定。
申辦人完成擬辦企業籌建後,應當向原審批機構申請驗收。原審批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依據《藥品管理法》的有關規定組織驗收;符合條件的,發給《藥品經營許可證》。申辦人憑《藥品經營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辦理登記註冊。申請開辦藥品批發企業的過程與上述程序基本一致。《條例》還規定,《藥品經營許可證》有效期爲5年。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經營藥品的,持證企業應當在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前6個月,按照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規定申請換髮《藥品經營許可證》。藥品經營企業終止經營藥品或者關閉的,《藥品經營許可證》由原發證機關繳銷。
藥店須配備懂藥的人
經營處方藥和甲類非處方藥的藥品零售企業,應當配備執業藥師或者其他依法經資格認定的藥學技術人員。
按照《條例》的規定,我國實行處方藥和非處方藥分類管理制度。國家將非處方藥分爲甲類非處方藥和乙類非處方藥。經營處方藥、甲類非處方藥的藥品零售企業,應當配備執業藥師或者其他依法經資格認定的藥學技術人員。經營乙類非處方藥的藥品零售企業,應當配備經設區的市級藥品監督管理機構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直接設置的縣級藥品監督管理機構組織考覈合格的業務人員。
執業藥師是指經全國統一考試合格,取得《執業藥師資格證書》並經註冊登記,在藥品生產、經營、使用單位中執業的藥學技術人員。“其他依法經過資格認定的藥學技術人員”是指經過國家有關部門考試考覈合格確定的並取得證書的藥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證書的藥學技術人員。“經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機構組織考覈合格的業務人員”是指經職業技能鑑定合格取得初級以上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
只有兩類藥品由政府定價
根據《條例》的規定,只有兩類藥品實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其他藥品的價格一律由市場調節。
實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這兩類藥品分別是:列入國家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的藥品;國家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以外具有壟斷性生產、經營的藥品。
有關人士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說,依法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的藥品,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依照《藥品管理法》的有關規定,制定和調整價格。在制定和調整藥品銷售價格時,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組織藥學、醫學、經濟學等方面專家進行評審和論證;必要時,應當聽取藥品生產企業、藥品經營企業、醫療機構、公民以及其他有關單位及人員的意見。
藥品抽檢不收費
“藥品抽查檢驗,不得收取任何費用。”這是《條例》中的明確規定。
當事人對藥品檢驗結果有異議申請複驗的,應當按照國務院有關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的規定,向複驗機構預先支付藥品檢驗費用。複驗結論與原檢驗結論不一致的,複驗檢驗費用由原藥品檢驗機構承擔。
依據《藥品管理法》和《條例》的規定核發證書、進行藥品註冊、藥品認證和實施藥品審批檢驗及其強制性檢驗,可以收取費用。具體收費標準由國務院財政部門、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制定。
六類違法行爲從重處罰
《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爲之一的,由藥監部門從重處罰。這些行爲分別是:以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冒充其他藥品,或者以其他藥品冒充上述藥品;生產、銷售以孕產婦、嬰幼兒及兒童爲主要使用對象的假藥、劣藥;生產、銷售的生物製品、血液製品屬於假藥、劣藥;生產、銷售、使用假藥、劣藥,造成人員傷害後果;生產、銷售、使用假藥、劣藥,經處理後重犯;拒絕、逃避監督檢查,或者僞造、銷燬、隱匿有關證據材料,或者擅自動用查封、扣押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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