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即將於9月1號實施之際,衛生部相繼公佈了一系列配套文件,以配合這個社會廣泛關注的條例。其中,昨天出臺的《醫療事故分級標準》用227種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後果,將醫療事故劃分爲四級十二等。
這些後果,包括從一級醫療事故的死亡、重度殘疾等,到四級程度較輕、但給患者造成明顯人身損害的醫療事故。值得一提的是原來被一些醫療單位認爲無足輕重的“小事”,也被列爲醫療事故,如:拔除了患者健康恆牙,或造成患者面部輕度色素沉着,口周及顏面軟組織輕度損傷等。昨天公佈的這個標準將會是今後判定是否爲醫療事故的最權威的評判標尺。它也將於9月1號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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