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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日正式實施的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引起的反響是熱烈的。從宏觀上來講,這是中國第一部以人口與計劃生育爲主要內容的基本法律,是我國人口與計劃生育事業發展史上的“一個里程碑”。老百姓們對這部法律的關注不亞於任何一部其他法律,因爲,他們從中讀出了以法言法語詮釋的基本國策的內涵。
意義非凡
人口與計劃生育國家立法工作始於上世紀70年代末,經歷了二十多年的漫長曆程。80年代以來,全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相繼制定地方計劃生育條例,西藏、新疆制定了政府規章,爲人口與計劃生育的國家立法創造了有利條件。
該法的施行標誌着國家通過法律的形式,確立了計劃生育基本國策的法律地位,爲實現人口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和可持續發展戰略,綜合治理人口問題提供了法律保證;結束了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長期以來主要依靠政策和地方法規調整的局面,開始全面納入法治化的軌道;爲構建符合社會主義民主法制總體要求,體現改革創新精神的具有中國特色的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制體系奠定了堅實基礎;有利於維護公民實行計劃生育的合法權益,依法規範人口與計劃生育事業,加強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制建設,提高計劃生育依法行政水平,保障人口與計劃生育事業持續、穩定、健康發展;反映了我國認真借鑑國際成功經驗,履行對國際公約和國際文件的承諾,有利於爭取國際社會的理解和支持,樹立我國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的良好國際形象。
四個原則
權威人士指出,此項立法遵循了四個基本原則。一是權利與義務相統一的原則。該法除了對公民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作了規定外,還相應對公民實行計劃生育的合法權益作了規定。二是全面履行法定責任的原則。明確規定各級政府及相關部門,在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中的法定職責,明確規定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社會各方面,做好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的法律責任,明確規定村(居)民委員會等自治組織協助做好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的義務和責任。三是法制統一原則。該法以憲法爲依據,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和相關的行政、民事等法律相銜接,建立了有效的社會監督機制和自我約束機制。四是依法維權的原則。該法明確規定了維護公民實行計劃生育合法權益的方式、途徑、責任,以及對違法行爲的追究。
內容解讀
翻閱這部沉甸甸的法律,我國計劃生育管理和服務的基本制度,體現於文本的字裏行間。
法律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員在推行計劃生育工作中應當嚴格依法行政,文明執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權益。這就要求,行政機關在制定規範、實施立法活動等抽象行政行爲時,應做到依法行政,符合法律優先的原則。行政行爲必須有明確的法律依據,必須體現責權統一的原則,不僅要遵守或依據實體法,也要遵守程序法,所有違法行爲必須撤銷或變更。
法律規定,公民有避孕節育措施的知情選擇權,公民可以自主、自願而且負責任地做出相關決定,選擇安全、有效、適宜的避孕措施。
該法確定了晚婚、晚育的法律含義。晚婚是指男女青年超過法定婚齡三年以上初次結婚的;晚育是指已婚公民達到晚婚年齡後初次生育子女。
除了延續國家生育政策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外,該法明確提出,提倡生育一個孩子,不等於只能生育一個孩子,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條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個子女。
法律體現了以人爲本的精神,規定凡是晚婚晚育的公民將獲得延長婚假和生育假的獎勵和其他福利待遇。公民實行計劃生育手術,享受國家規定的休假,具體天數是:放置宮內節育器休2天,取節育器休1天,輸精管絕育術休7天等,此外,地方政府還可以給予物質獎勵。
對於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可獲得獎勵費,增加產假和護理假,其獨生子女優先入托、入學、就醫,優先分配住房、安排宅基地、承包土地、優先安排就業等。
對終身只生一個子女的夫妻的獎勵措施應由其所在單位執行並落實。
對於農村實行計劃生育的家庭,國家將在資金、技術、培訓等方面給予支持、優惠,尤其對實行計劃生育的貧困家庭,國家將在扶貧貸款、以工代賑、扶貧項目分配和社會救濟等方面給予優先照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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