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茂名市中級法院對一起因婦女胸部受傷導致性生活受損,而將肇事者告上法庭,要求對方賠償精神損失和整容費用的事件進行公開開庭審理。性生活作爲夫妻生活中的重要一部分,當其受到外人侵害時,是否受法律保護呢?此事在當地受到了社會各界的關注。
事因:煮開水發生磨擦熱水潑胸
2000年12月5日早上7時左右,一同在電白某學校食堂做臨時工的陳豐與陳兵因煮開水的問題發生磨擦,陳兵惡意謾罵,陳豐頂撞了幾句。於是,陳兵惱羞成怒用開水向陳豐潑來,燙傷了陳豐的胸部及左手腕。接着,陳兵又拿鐵勺撞向陳豐的下額處,致鮮血直流。當日,陳豐被送到電白縣人民醫院住院治療,至2000年12月18日出院,用去醫藥費3587元。
2000年12月12日,陳豐到電白縣公安局法醫進行驗傷。法醫室作出的《檢驗鑑定證明書》證明陳豐左胸外上角皮膚有一創面,部分見表皮缺損及水泡形成,少量流性滲出;右胸前上部皮膚有一小面積燙傷;左上臂中上段皮膚3處燙傷愈結痂。結論爲燒燙傷,屬輕微傷。
據該學生食堂戴老闆說:兩人打架時,他不在現場。聽說後,他急忙趕到廚房,看見陳豐手抓火棍,陳兵手抓飯勺,於是,他把她們拉開,並打電話讓她們各自丈夫來接她們回去。
一審:精神損失費無法律依據
事後,陳的丈夫看到妻子胸部的傷疤時,無法產生情慾,造成夫妻關係受損。陳豐爲此在與對方調解無法達成協議的情況下,以胸部傷疤令丈夫無法引起情慾,導致性生活受損爲由上訴法院,請求法院判令陳兵賠償醫療費2432元以及胸部被燙傷後的整容費用;賠償誤工費、營養費、伙食費、護理費、交通費等2000元;賠償精神損害費2000元。
電白縣法院開庭審理此案時,陳兵拒不到庭,也不作答辯。2001年9月3日,電白縣法院審理後認爲,陳兵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按規定賠償醫藥費、檢驗費、伙食費、誤工費、交通費等。但賠償其整容費用的要求因證據不足被駁回,而精神損失費賠償也因爲沒有法律依據不予支持。據此,電白縣法院作出判決:限陳兵在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後15天內向陳豐賠償尚未支付部分的醫藥費、誤工費、伙食補助費、交通費共款1968.71元,駁回陳豐要求賠償護理、整容、精神創傷等費用的請求。
上訴:性生活受損爲由上訴中院
陳豐對電白縣法院的判決不服,於是以侵害性生活權利爲由向市中級法院上訴。稱由於受到燙傷,致使身體留下多處未治癒的疤痕,特別是胸部的疤痕令其丈夫討厭與其過性生活,給她帶來很大的精神創傷和痛苦。
陳豐的丈夫坦言:我作爲丈夫,在老婆未被燙傷之前,面對的是一個潔白美麗的肌膚,很容易激起情慾,可以享受美妙的性生活;自從老婆被燙傷後,面對着的是一個傷痕累累的肌體,無辦法激起情慾,無辦法引起衝動,導致性生活發生障礙。因此,性生活受到了很大的傷害。
基於夫妻性生活的權利被侵害,陳豐在上訴中請求法院判令陳兵賠償實際醫療費用的同時,賠償其精神創傷損害費2000元;胸部被燙傷須恢復原狀的實際整容費另案處理。日前,記者試圖找陳兵採訪,但一直找不到她。
律師說法受害者理應獲賠
據廣東永華律師事務所律師說,陳兵用煮滾的開水燙傷陳豐胸部留下肌膚創傷的疤痕,損害了陳豐美麗的肌膚,導致陳豐在過夫妻性生活時發生障礙,這無疑是侵害陳豐生命健康權和性生活健康權的一種特殊的雙重侵權行爲。
我國民法通則第98條明確規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權”,性生活健康權是生命健康權的延伸,性生活權利自然是生命健康權中不可缺的甚至是至關重要的一項權利。陳豐訴請法院判令陳兵給予其適當的精神損害賠償金和精神撫慰金,亦是合法合情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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