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律師安迪突然遭到律師事務所解聘,他懷疑上司與搭檔因爲知道了他是艾滋病人而合謀陷害。爲了爭取自己的合法權利,他決定起訴律師事務所。由此,安迪經歷了一場關乎人權、道德、尊嚴、社會觀念的鬥爭,最終贏得了社會的尊重。這是美國電影《費城故事》所講述的故事。
近日,江蘇省蘇州市出臺了《蘇州市艾滋病、性病預防控制辦法》。據稱,這是我國現行法律法規中首次明確規定艾滋病人及其家屬享有哪些權利,承擔哪些義務的地方性法規。一旦當地的艾滋病人(包括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下同)及其家屬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或遭遇社會歧視,可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入學、就業與常人一樣
《蘇州市艾滋病、性病預防控制辦法》規定,艾滋病人及其家屬享有平等的就學、就業及隱私受保護的權利。《辦法》第23條中規定:“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屬不得受任何歧視,依法享有公民應有的工作、學習、享受醫療保健和參加社會活動的權利;不得剝奪其子女入托、入學、就業的權利。不能將病人的姓名、地址及有關情況做公佈和傳播。應對上述人羣予以關愛,必要時提供醫療救援。”同時,該辦法也規定了艾滋病人應當承擔的責任和義務。如艾滋病人應認真聽從醫務人員的醫學指導,服從疾病控制的管理。此外,婚檢和孕檢必須要進行艾滋病檢測,也以立法的形式確定下來,這在全國均是首次。
據北京大學第一附屬醫院法律事務室王北京主任介紹,國務院1987年發佈的《艾滋病監測管理的若干規定》和1988年實施的《傳染病防治法》中明確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歧視艾滋病病人、病毒感染者及其家屬;不得將病人、感染者的姓名、住址等有關情況公佈。但是,這兩個法規只是原則上規定了艾滋病人的平等權利受保護,但沒有細則,所以這些艾滋病人平等權利實際上較難得到保障。
參與該《辦法》起草的蘇州市衛生局辦公室吳湛仁主任介紹說:“世界範圍內,艾滋病的發病率呈上升趨勢,我國也是從無到有。公民原來對這個病的認識還不是很清楚,缺乏一種防護意識,防治的手段相對來說比較單一、薄弱。再有就是非法行醫利用這種病的隱祕性,做虛假廣告,擾亂了正常的救治市場。此外,蘇州市的一些人大代表、政協委員連續幾年多次提議、提案,要求以立法的形式加強對艾滋病的預防和管理。於是,經過兩年多的時間,參照《傳染病防治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職業醫師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當地的實際情況,出臺了這一《辦法》。”
遭到歧視可用法律維權
有統計說,從1985年我國首次發現艾滋病人到2001年底,全國累計報告發現艾滋病病毒感染者30736人,其中艾滋病人1594人,684人已經死亡。但很長一段時間,這些病人及其家屬一直被人們視爲“洪水猛獸”。
有兩個事例讓王北京主任記憶猶新。90年代初,雲南德洪傣族自治州有個參加工作的小夥子上大學了,但體檢的時候被查出來是艾滋病感染者,是否讓他去昆明上學在當時引起很大的爭論。反對者認爲,讓他去上學,衛生部門對他進行監控和治療有困難。贊同者認爲,法律賦予公民平等受教育的權利,即使是艾滋病人,這個最基本的權利也不應該被剝奪。
河北的一個醫生,隨建築企業到西亞務工期間,感染了艾滋病病毒,由於醫務人員不注意對他的情況保密,弄得鄰居、同事、孩子的學校談他色變,紛紛要求他搬家、要求孩子轉校,最後這個醫生的問題通過政府做工作得到了解決。“因爲當時沒有哪個法律、法規或規章明確規定了艾滋病人享有哪些平等的權利,以至於出現這種情況。”王主任說。
吳主任解讀說:“根據《辦法》的相關規定,如果有單位或個人因爲艾滋病這個原因,剝奪艾滋病人及其子女受教育、就業等權利,那麼艾滋病人就可以用《勞動法》、《民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了。同時也要承擔相應的責任,比如有的人知道自己是艾滋病病人後,產生報復社會的行爲或不接受監控、治療就是違法。”
將有效遏制“母嬰傳播”
艾滋病人及其家屬的平等權利明確寫進政府規章被認爲是立法上的一種進步。北京大學第一附屬醫院法律事務室王北京主任認爲,艾滋病病人權利保護的問題,是國家、社會、其他公民對一個人最基本尊嚴的保證。艾滋病人感染渠道並不都是不良行爲造成的,還有血液、母嬰傳播渠道,有些受感染者是無辜的,不能一概而論。用立法的形式保障患者的權利是非常必要的,蘇州市的做法是對現行法律法規的一種補充、完善。而婚檢是保障新婚夫婦及其後代健康的一個必要措施,婚檢和孕檢增設艾滋病篩查項目,將有效地遏制住艾滋病“母嬰傳播”的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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