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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下午,國家計劃生育委員會副主任趙炳禮在接受本報記者專訪時表示:雖然單身女子也有生育的權利,但不宜通過法律法規的形式對此加以規定。
11月8日,本報報道了《吉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規定:“達到法定婚齡決定終生不再結婚並無子女的婦女,可以採取合法的醫學輔助生育技術手段生育一個子女。”消息傳出後,不僅在全國很多地方引起了討論,作爲主管全國計劃生育工作的最高行政管理部門,國家計生委也對此表示密切關注。“我們已經注意到了報紙的報道,並正在認真研究。”趙炳禮副主任說。
趙炳禮告訴記者,對於獨身女子的生育問題,國際社會實際上也還沒有定論。“如果單純從社會發展和個人的權益角度看,獨身女子也有生育的權利。但通過地方性法規明文規定,恐怕會帶來多方面的問題。有的現在看不到,以後就會有所體現。”
針對這部地方法規,吉林省也有法學教授提出一些疑問,比如說,假如獨身母親在孩子未成年前死亡,孩子該由誰來撫養?孩子有無權利尋找父親等等。趙副主任說,前述疑問提醒我們,生育是獨身女子本人的權利,但如果因爲行使這種權利而給另外一個人帶來危害,或者因爲保護一個人的權利而給社會帶來更大的負面影響,那這種權利也應受到合理的限制。
針對“終身不再結婚”的前提,趙副主任說,假如一個獨身女子按照吉林省的條例規定生育了一個小孩後又要求結婚,怎麼辦?如果她們結了婚,說明條例的規定落了空。如果禁止其結婚,則是不可能的,任何單位和個人都無權禁止適齡單身公民合法結婚。
“對於極個別要求生育的獨身女子,可以做特殊處理,但沒必要以法規的形式予以規定。”趙炳禮說。
提到這部地方法規的出臺經過,趙副主任透露說,在通過以前,吉林省曾經將文本送國家計生委徵求意見,當時,國家計生委就明確建議刪除這一條,吉林省有關同志當時表示回去研究,但後來這條規定還是出臺了。
在回答吉林省的規定是否具備法定權限的問題時,趙副主任說,《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只對計劃生育工作做了原則性的規定,具體生育政策確實已由法律授權各省市區進行規定。因此,吉林省有權就當地的人口與計劃生育政策制定具體的規定。並且,按照《立法法》的規定,這個條例只要報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備案即可,並不需要全國人大的批准。當然,如果全國人大認爲該條例有問題,則可以糾正。
趙副主任最後告訴記者,國家計生委正在認真研究,看該條例是否符合法理精神,是否有悖法律規定。並正在和全國人大法工委溝通,如果條例有問題,將建議予以糾正。
相關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67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下列職權:……(八)撤銷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權力機關制定的同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相牴觸的地方性法規和決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63條: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牴觸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
第88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權撤銷同憲法和法律相牴觸的行政法規,有權撤銷同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相牴觸的地方性法規,有權撤銷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的違背憲法和本法第66條第2款規定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
第89條: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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