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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第三屆北大生物醫學論壇、清華大學法學院模擬法庭都把眼球集中在“艾滋病防治立法模擬聽證會”,醫學家、法學家、社會學家等各領域專家與大學生們各自發表真知灼見,同臺辯論,這種民主化的聽證會讓我們對艾滋病有了更深的反思。
“小姐”分九層,包二奶最危險在多種多個伴侶的性交中,商業化的性交易(嫖娼賣淫)一直被認爲是最容易傳播艾滋病的。不要忘記:嫖客們不僅可能把艾滋病帶回家來,更可能傳播給性服務小姐,否則,那些剛剛出農村的、小到未成年的小姐,她們的艾滋病難道是從天上掉下來的?爲什麼我們總是更容易把她們看成第一傳播源,而不是第一受害者?中國人民大學的一項全國調查發現,嫖客裏“大款”最可怕,收入最高的那5%的男人,從事商業性交易的可能性是佔低收入40%的人的33倍。
小姐是分層次的,大致有九層,包括二奶、包婆(出差、旅遊等短期被包租的“小姐”)、在家女(以自己的居所爲“營業”場所)、住店小姐(在旅店裏租房,獨立“營業”)、“出臺小姐”(三陪小姐中肯於提供性服務的人)、按摩小姐(肯於提供“一條龍”服務的按摩女)、髮廊妹(肯於提供性服務的髮廊小姐)、站街女(在街頭兜客的小姐)和工棚女(在民工的集體住所裏營業)。哪個層次的小姐最具風險?一般認爲是中下層小姐,但是調查發現,二奶普遍有“外遇”,又不喜歡用安全套,傳播艾滋病的危險性更大。 人民大學教授潘綏銘
依法治“艾”
在對付一種疾病的各項措施中,政策和法律被證明是最有力的。在對付艾滋病這個世紀頑疾方面,我國應該像澳大利亞等國家一樣出臺一些法律修改案。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建議將艾滋病從“乙類傳染病”中刪除,另立“乙B和乙B類傳染病”,後者包括艾滋病和性傳播疾病,並且增加“對乙B類疾病、疫情報告時應該匿名化”的條款。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禁毒的決定》中,我建議修改爲“對吸食、注射毒品的應進行治療、教育。爲有利於預防艾滋病,戒除無效者,可用美沙酮代替……”畢竟吸毒者是“受害者”、“病人”,他們大多是青少年,年幼無知,並且復吸率很高,對他們首先要注意預防艾滋病。
《艾滋病監測管理的若干規定》建議刪除“定居國外的中國公民和在國外居住一年以上的中國公民……須回國後兩個月內到指定的衛生專業機構接受檢查”的規定,而是改爲“鼓勵他們自願接受檢查”。未經知情同意的檢測費用高、效率低,害怕曝光的心理還會促使人們隱藏可能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危險行爲,並且檢測可能用於如拒絕僱用、拒絕保健、勒令離職、退學等歧視目的。中國社會科學院邱仁宗教授
故意傳播艾滋病屬刑事犯罪
所謂故意傳播艾滋病是指,明知自己爲艾滋病患者或病毒攜帶者,而故意通過性交、輸血、共用注射器、器官移植等方式向別人傳播病毒。現在全球已有70多個國家、地區立法防治艾滋病和制裁故意傳播艾滋病的行爲,認定爲“傷害罪”、“傷害人體罪”、“艾滋病傷害罪”等。
我國現行刑法是1997年頒佈實施的,沒考慮艾滋病,與性病相關的只有第360條,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嚴重性病賣淫、嫖娼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並處罰金。我認爲,應該由最高人民法院頒佈司法解釋,在對第360條的解釋中規定故意傳播艾滋病罪,處有期徒刑並罰金。至於刑期,可以根據具體情節和社會危害性,參考“故意殺人罪”、“危害公共安全罪”及國外立法確定。北京大學2001級研究生楊健孫軍玲
建議給艾滋上商業保險
現在一些商業保險公司將艾滋病和戰爭、軍事行動並列在一起,列爲免責條款,即對於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期間所患疾病不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這對於艾滋病人是不公正的。爲了保障艾滋病感染者享有公民依法享有的權利和社會福利,政府應該加大對商業保險公司運轉的干預,規定涉及艾滋病的免責條款無效。商業保險公司爲了維護自己的商業利益,可以採取提高保險費、嚴格控制投保人的方式以達到盈利目的。
社會保險基金相對嚴重緊缺情況下,如果把一些需要超高額醫療費用的疾病如艾滋病列入保險範圍,就會影響大多數人的基本醫療服務的需要。因此,建議把艾滋病歸入補充疾病保險(即商業保險)的範圍。北京大學2001級碩士研究生史小軍
僅賠幾萬,法律公正如何體現
幾年間我國因輸血感染艾滋病者佔全部感染者的比例從0.1%增長到0.2%,因此,應在法律責任部分明文規定,如果醫院或血站違反該規定應承擔什麼樣的賠償責任。據統計,艾滋病患者每年的治療費用大概在10萬至15萬元,如果僅獲賠幾萬元,法律的公正性何以體現呢?
歐洲1985年頒佈的《歐共體產品責任指令》確立了無過錯賠償基金制度,從社會保障系統中設立專項基金,央行向所有受害者全額賠償,再向有關責任者追索。另一方案是建立輸血保險制度,由受血者、醫院和供血單位按比例交納一定金額的保金參加保險,如果輸血感染就可以獲得保險公司的賠付;商業保險公司爲了追求利益也會承擔對醫療單位的監督職能,可以降低醫療單位的出錯機率。這兩種方案值得我們借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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