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近幾天許多媒體紛紛報道惠州富惠實業有限公司3名工人離奇死亡事件,廣東省衛生廳副廳長馮鎏祥昨天(12月29日)明確表示,惠州市衛生行政部門對此事件正在進行認真調查,根據《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惠州市惠城區紅十字會醫院因擅自從事職業病診斷,其院長被停職,當事醫生已被惠州市衛生局取消執業醫師資格證。
爲什麼省職業病防治院的職業病診斷報告有效而惠州市惠城區紅十字會醫院的職業病診斷報告無效?馮鎏祥告訴記者,職業病診斷工作與普通疾病診斷有很大差別,它是一項政策性、科學性、技術性、專業性都很強的工作,它涉及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因此,《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對職業病診斷機構、診斷醫師、診斷程序以及診斷原則等都作了明確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職業病診斷應當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批准的醫療衛生機構承擔”。省職業病防治院是經省衛生廳批准的職業病診斷機構,其作出的職業病診斷是有效的。而惠州市惠城區紅十字會醫院不是省衛生廳批准的職業病診斷機構,其作出的職業病診斷是無效的。
此外,不是具有執業醫師資格就具有職業病診斷權,從事職業病診斷的醫師應當具備以下條件,並取得省級衛生行政部門頒發的資格證書:(一)具有執業醫師資格;(二)具有中級以上衛生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三)熟悉職業病防治法律規範和職業病診斷標準;(四)從事職業病診療相關工作5年以上;(五)熟悉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防治及其管理;(六)經培訓、考覈合格。因此惠州市惠城區紅十字會醫院的醫生無權對惠州富惠實業有限公司的工人擅自作出職業病診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條,醫療機構擅自從事職業病診斷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立即停止違法行爲,依法給予處理。
馮鎏祥指出,惠州市惠城區紅十字會醫院醫生的上述行爲已造成惡劣影響,這是醫療機構知法犯法、有法不依,對其院長給予停職和當事醫生給予取消其行醫資格的處罰是依法處理,決不存在偏袒哪一方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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