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方上開的是“血塞通”,但從藥房裏拿出的卻是“維腦路通”。患者稱,服用“維腦路通”後病情加重,醫院發錯藥導致自己殘疾,從而提出28.8萬元的賠償要求。責任究竟在誰?患者於某兩上法庭。昨天,此案二審立案的手續已經辦理完畢。
“發錯藥”的事發生在1998年10月,於某因患腦梗塞在本市津南區鹹水沽醫院就醫。於某稱,醫生給開出處方讓其拿藥,處方上寫着“血塞通”,但取藥時從藥房遞出來的卻是“維腦路通”。其家屬當時便提出了疑問,但藥劑師堅持認爲兩種藥是一樣的。但輸了14天的“維腦路通”後病情加重並造成最終留有殘疾的後果。於某於是提出了醫療費、殘疾者生活補助費、精神損失費等28.8萬元的賠償要求。
法庭上,被告方醫院對於某提出的事實不予認可,認爲於某沒有證據證明自己的損害後果是因“發錯藥”造成的。同時,醫院還當庭提交了兩種藥的藥品說明,證明兩種藥的藥效基本一致。一審法院審理後認爲,當事人有義務對自己的主張提出證據,而於某對“拿錯藥致自己傷殘”一節,沒有足夠的證據加以證實。故一審駁回了於某的訴訟請求。
一審後,於某不服提起上訴。上訴狀中,於某認爲一審法院以“舉證責任”爲由駁回自己的訴訟請求是適用法律錯誤,因爲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因醫療行爲引起的侵權訴訟,由醫療機構就醫療行爲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及不存在醫療過錯承擔舉證責任。所以,應負舉證責任的是醫院而不是患者。
於某提出的上訴理由是否會被二審法院認可?醫院“發錯藥”到底屬不屬於醫療事故?這些關鍵問題還有待二審法院的開庭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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