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部昨天頒佈了《產前診斷技術管理辦法》,這個辦法將於5月1日起開始實施。《辦法》突出體現了尊重受檢者的知情選擇權,特別強調,在產前篩查、產前診斷技術的應用等各個環節,醫務人員要本着科學、負責的態度,向孕婦或家屬告知診斷技術的安全性、風險性和結果的不確定性等。
產前診斷是幫助需要進行產前診斷的夫婦生育一個健康嬰兒的重要醫療過程。產前診斷是對胎兒進行先天性缺陷和遺傳性疾病的診斷,包括相應篩查。產前診斷技術項目具體類別包括遺傳諮詢、醫學影像、生化免疫、細胞遺傳和分子遺傳等。《辦法》明確規定,產前診斷技術的應用應以醫療爲目的,由經資格認定的醫務人員在經許可的醫療保健機構中進行。
在我國,每年約有20至30萬肉眼可見的先天畸形兒出生,加上出生後數月和數年才顯現出來的缺陷,先天殘疾兒童總數高達80至120萬,約佔每年出生人口總數的4%至6%。專家們提醒,既往生育過嚴重遺傳性疾病或者嚴重缺陷患兒的,再次妊娠前,夫妻雙方應該到醫療保健機構進行遺傳諮詢。
孕婦有如下情況的,醫師應當建議其進行產前診斷:羊水過多或者過少的;胎兒發育異常或者胎兒有可疑畸形的;孕早期時接觸過可能導致胎兒先天缺陷的物質的;有遺傳病家族史或者曾經分娩過先天性嚴重缺陷嬰兒的;年齡超過35週歲的。
發現胎兒異常的情況下,醫師必須將繼續妊娠和終止妊娠可能出現的結果以及進一步處理意見以書面形式明確告訴孕婦,由孕婦夫婦自行選擇處理意見,並簽署知情同意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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