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夫妻雙方中有一個人做了變性手術,已成爲同性的兩個人的婚姻關係怎麼處理呢?民政部日前對此作出明確答覆:變性人的結婚登記合法有效,解除婚姻關係參照協議離婚處理。
楊某(女)和遊某(男)於1998年依法辦理結婚登記。婚後,遊某生理上的女性特徵日漸明顯,無法過正常的夫妻生活。2001年,經醫院確診後爲易性癖,併爲其實施了性別矯正手術。術後,遊某向其原籍公安局戶政管理機關重新辦理了女性合法身份證明。同爲女性的她們向婚姻登記機關申請撤銷婚姻關係,但當地婚姻登記機關從未遇到此類情況,又無法從現行法規中找到相關規定。
民政部在接到地方請示後,經商最高人民法院和公安部後答覆如下:楊某和遊某在辦理結婚登記手續時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和形式要件,結婚登記合法有效,當事人要求登記機關撤銷婚姻關係的請求不應支持。如果雙方對財產問題沒有爭議,登記機關可以參照協議離婚處理,離婚的效力自婚姻關係解除之日起算。雙方因財產分割發生爭議起訴至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在解除當事人婚姻關係的同時一併解決財產問題。
民政部有關負責人接受新華社記者專訪時指出,儘管變性手術已逐漸被人們瞭解和認可,但有關婚姻等方面的法規還沒有對這一特定人羣作出具體規定,因此,這個答覆適用於解決所有類似情況。
這位負責人同時強調,變性人同我國他公民一樣,有權按照婚姻法與異性自願登記結婚,這在法律上沒有任何障礙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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