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5日《現代快報》的消息說,北京的大醫院在患者做胃鏡前要求進行艾滋病檢查,在艾滋病氾濫的時代裏這樣做會保護社會的安全,有利於防止醫源性傳染病的擴散。筆者認爲將艾滋病所帶來的風險全部轉嫁到患者身上是不妥當的。
首先,我們來看一下胃鏡是如何傳播艾滋病的,一些醫院將胃鏡探頭僅用酒精棉擦一下,就給其他人檢查,以至消毒不徹底,使艾滋病得以傳播。我國的醫院消毒規範本身就是針對包括艾滋病在內的各種傳染病的,假如醫院嚴格按照有關消毒規定將探頭在消毒溶液中泡一定時間就斷不會有如此風險。所以,切斷客觀上存在的醫源性艾滋病毒,本是醫院的責任,與醫院沒有嚴格執行國家的有關規定有關。醫院理應吸取教訓,工作時嚴格要求,以保護民衆的健康。而不是本末倒置,諉過於患者。
其次,要求每個人都進行艾滋病檢查,和要求醫院加強消毒相比,也是不經濟的,將不適當地加大患者的負擔。在醫患之間,防治艾滋病的第一責任人應該是醫院,而不是患者。醫院只要將有關的器械加熱到七十度左右就可以殺死病毒。這較之患者個人花錢搞檢查,無疑既方便而又經濟,也可以說更安全,因爲一些“窗口期”的艾滋病人不一定能查出,而加強消毒足以防止其危害社會。
同時,如此做也不利於保護人權。我們知道艾滋病雖然是一種很嚴重的疾病,但對於普通人羣,我國並沒有規定強制檢查的制度(當然對於賣淫嫖娼的人員國家有強制性的性病檢查規定,但必須由特定機關送檢),而如果看胃鏡必須檢查,因爲人人都有得病的可能,實際上就是將艾滋病檢查變得強制化,這樣勢必影響一些身患艾滋病而不願意被其他人知情的人的權利,從而使他們不敢到大醫院就醫,妨礙了這一部分人的就醫權。更何況對於普通患者來說,並不一定每個患者都負擔得起檢查費,勢必會侵犯患者的就醫權。
最後,此舉也實質破壞了醫患之間的平等性。醫療行爲中,醫院和患者之間是平等的主體,但是醫院往往利用自己的優勢地位使得患者的利益得不到保護,將有關的風險轉移給患者;甚至以有關的風險爲威脅,迫使患者進行某種行爲,以達到自利的目的,比如艾滋病檢查中比較高的檢查費用無疑將成爲醫院獲利的手段。
醫院將艾滋病檢查作爲胃鏡檢查的前置條件,並予以普遍實施,這種合同在合同法上叫做格式合同。爲了防止強者利用自己的優勢地位陷對方於不利,合同法上給強者規定了很多的義務:如要求權利義務對等,不能不合理地排除自己的義務、而限制對方的權利,對於有關事項說明的義務等,意在防止強勢者姿意妄爲。認真對照一下我們發現醫院的做法與現代法治理念格格不入。
綜上,筆者認爲,做胃鏡要先做艾滋病檢查,儘管有着高尚的藉口,但掩蓋不了醫院以加大對方義務的方式迴避了自己的責任的性質。這樣的措施較之要求醫院履行職責的做法,並沒有使社會變得更安全,只是讓更多的人付出了代價,本應負有義務者反而能夠從中漁利。弱者在強者的面前有很多無奈,此時我呼籲有關部門對此做法進行干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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