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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不能以肢體殘疾爲由拒絕錄取符合入學條件的學生。教育部昨天發佈消息說,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制定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將在2003年高校招生中實行。
教育部有關負責人說,與原《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標準》相比,《指導意見》有五方面改變:一是進一步放寬對患疾病或生理缺陷者的錄取要求。除患有傳染性疾病、精神性疾病、血液病、心臟病、高血壓等無法完成學業的疾病及學習不能自理的考生,高校可以不予錄取外,對患有其他疾病的考生,只要不影響專業學習和其他學生,錄取時一般應不受限制。二是明確了由於所患某種疾病或生理缺陷,不能按專業培養方案完成學業的錄取受限專業。三是由於視力及肝功不正常等原因,高校可限定部分專業不予錄取。四是對肢體殘疾、不影響所報專業學習,且高考成績達到錄取要求的考生,高校不能因其殘疾而不予錄取。五是高校應對入學新生的身體健康狀況進行復查,對複查後不能進行正常學習的,按學籍管理規定處理。
高等學校可根據本校情況提出補充規定,並向社會公佈,但不得以不具備辦學條件或不符合培養要求爲由,拒收殘疾考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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