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審判決:醫院"大出血"
市民朱某因醫院延誤治療導致救治無效而死亡,死者家屬爲討公道,將醫院推上被告席。黃浦區法院日前作出一審判決,判令醫院賠償死者家屬3.4萬餘元。
1999年4月,朱某因上腹部不適伴嘔血、黑便到上海某醫科大學附屬醫院就診,診斷爲多發性胃潰瘍合併上消化道出血、糖尿病、高血壓。
午夜,朱某嘔血、黑便狀況加重,醫生採取了搶救措施,並給予輸血,但朱某的病情並無好轉。次日1時,朱某出現氣急、神志不清、血壓下降等症狀,經救治無效於當日3時死亡。
對此,家屬認爲導致死亡的原因是醫生疏於觀察,並採取了保守的消極治療,因而喪失了有效治療時機。死者家屬要求申請醫療事故鑑定,經該醫科大學醫療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認定不屬於醫療事故。經複查,市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委員會得出結論:死亡原因爲上消化道出血、失血性休克所致,醫院在診療過程中對病情的嚴重性認識不足,以致延誤救治,病人的死亡爲病情重及醫務人員過失兩方面因素所致,爲一級乙等醫療事故。
在雙方協商不成後,病人家屬起訴至黃浦區法院。庭上,醫院認爲病人病情重是致死的主要原因,願承擔醫藥費、鑑定費及喪葬費的30%費用,不同意賠償贍養費、撫養費及律師代理等費用。
黃浦區法院認爲,醫務人員對病情的嚴重性認識不足,採取保守治療手段,導致病情不可逆轉是死亡發生的主要原因,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有關規定,醫院應賠償死者家屬死亡補償金、喪葬費中的大部分費用,同時承擔律師代理費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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