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廣東省藥監局發出通知,規範全省的第二類精神藥品製劑的經營管理。藥店應當憑蓋有醫療機構公章的醫師處方零售第二類精神藥品製劑,並將處方保留二年備查,零售藥店不得向未成年人銷售包括安定在內的第二類精神藥品製劑。
經營企業要嚴格審批
據瞭解,經營第二類精神藥品製劑的批發企業,由批發企業向省藥監局提出書面申請,各地級市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審覈並進行現場檢查驗收合格後,集中報省藥監局審批;經營第二類精神藥品製劑的零售企業,由各地級市藥監局審批,並把名單和有關材料報省藥監局備案。未經批准的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經營第二類精神藥品製劑。
申請批發經營第二類精神藥品製劑的企業,要配備相應的執業藥師;零售經營第二類精神藥品製劑的企業,應配備相應的駐店藥師;並必須按規定提供有關材料(附件)。各市藥品監督管理局必須對企業的合法性、人員、倉儲、管理制度等方面嚴格進行現場檢查。
用藥處方要保留兩年
據悉,經營(批發、零售)第二類精神藥品製劑的企業要設置相對獨立的儲存場所,設施牢固,並有防盜、防火等設施;建立嚴格的採購、供應、驗收、儲存、保管、運輸、退貨、報殘損、安全管理等制度。應建立專賬,做到賬、物、票、批號等相符,要有詳細的購進、入庫驗收、銷售等各項記錄,做到可追蹤。
醫療機構購買的精神藥品只准在本單位使用,不得轉讓、借用。藥店應當憑蓋有醫療機構公章的醫師處方零售第二類精神藥品製劑,並將處方保留二年備查。零售藥店不得向未成年人銷售第二類精神藥品製劑。
□名詞解釋
第二類精神藥品
根據國家衛生部頒佈的1996年版《精神藥品品種目錄》,目前我國共對119種精神藥物進行了列名管理。這些精神藥物根據對人體產生的依賴性和對健康的危害程度又分爲兩類。其中第一類精神藥品對人體產生的依賴性和對健康的危害程度強於第二類。第一類共列名47種,包括咖啡因、強痛定、複方樟腦酊;第二類共列名72種,包括安定、巴比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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