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部近日頒佈了《集貿市場食品衛生管理規範》。該《規範》提出,九類食品不能進入集貿市場買賣。
《規範》同時提出,進入集貿市場的經營者須辦理衛生許可證,其從業人員應進行健康檢查並經食品衛生知識培訓。市民如發現有集貿市場生產、銷售違禁食品的,可向市、區衛生行政部門投訴、舉報。
"黑名單"食品
一、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黴變、生蟲和污垢不潔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
二、過期、變質、包裝破損和其它不符合食品衛生要求的食品。
三、使用了法律、法規禁止使用的高毒農藥或使用農藥後尚未超過安全間隔期採摘的蔬菜、水果。
四、使用非食用色素或其它非食用物質加工的食品。
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以及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肉類及其製品。
六、河豚魚、野蘑菇等有毒動植物及被有毒有害物質污染的食品。
七、死的黃鱔、甲魚、烏龜、河蟹、鰲蝦及死的貝殼類水產品以及醉制或者醃製的生食水產品。
八、用污垢不潔或者被農藥、化肥等有毒有害物污染的容器、包裝材料盛裝的食品。
九、無產地、廠名、生產日期、保存期限、配方等商品標誌的定型包裝食品和超過保存期限的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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