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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劉先生昨天打來電話說,他的妻子幾天前由於骨折剛剛在一家醫院做過手術治療,手術前,醫生給他拿來一份術前危險性說明書讓家屬簽字,劉先生在這份術前危險性說明書上看到,所列內容幾乎都是手術給患者帶來的可能出現的種種後果:一、實施麻醉後,有些人可能對麻醉藥物過敏,有的可能會出現休克、全身不適,最嚴重的甚至危及生命。二、手術後患者有可能出現發熱症狀,體溫增高,還有的傷口有可能被感染,傷口出現紅腫、化膿現象,影響癒合,增加骨髓炎併發症的可能。三、手術後,有些患者會出現傷口延遲癒合,接骨手術有可能出現對位不佳,還有的由於軟組織受傷,手術後會出現神經血管肌腱閉合等併發症。四、手術過程中患者出現心臟不適應的情況等。出現以上情況,院方不承擔手術責任等。毫無醫學經驗的劉先生面對這樣一張簽字單隻能聽天由命了。劉先生對此提出質疑,這張契約上既有院方蓋章,又有患者家屬的簽字,一旦因醫療事故醫患雙方發生糾紛,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呢,如果它具有法律效力,則意味着醫院把所有風險都推向患者,這樣對患者來說是否有失公平?這種契約是否屬於“霸王條款”?
對此,天津市君利律師事務所的蔣宏建律師認爲,患者出現不良後果到底是由於醫生注射麻醉藥劑量過大造成的還是在正常劑量下由於患者個體體質造成的,性質是完全不同的。可在這份術前通知書上並沒有註明如果是由於院方原因給患者造成不良後果便由院方承擔責任,卻把給患者帶來不良後果的責任都推給患者一方,這對患者來說有失公平,所以可以說是“霸王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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