蔣女士一直生活在是否會癌變的驚恐中,而這一切都因爲醫院弄丟了她的病竈標本。出現抑鬱症狀的蔣女士將酒仙橋醫院告上法庭,索賠5萬元。日前,朝陽法院判決該醫院賠償蔣女士17912元。
2002年11月7日,蔣女士在酒仙橋醫院體檢時,被查出宮頸長有息肉,並初認爲宮頸病變。11月12日,她到該醫院做了宮頸息肉切除手術。手術後,醫院不慎將病竈標本丟失,使蔣女士無法確定自己的宮頸是否發生癌變,因此焦慮不堪,甚至被診斷爲抑鬱症狀。
事發後,由於雙方就賠償事宜始終沒有達成一致,蔣女士一紙訴狀遞交到法院。蔣女士認爲,由於被告工作人員的嚴重不負責任,致使她在今後很長時間內要進行婦科癌症醫療檢查。這侵害了她的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故要求被告賠償今後醫療檢查費15000元、經濟損失10000元、精神撫慰金25000元,並賠禮道歉。
法院認爲,被告的行爲侵害了原告權利。法院依據某醫學書籍瞭解到,宮頸癌前病變至發展成宮頸癌大約有10年的時間,故應對該病情監測10年的時間。而病情的發展也和患者自身有關係,所以監測10年的費用應由原被告共同承擔。
法院因此判決醫院賠償蔣女士從2002年12月起至2007年12月每年4次的病情監測費5452元,抑鬱症狀治療費1500元、誤工工資2460元,交通費600元及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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