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2日提交給廣東省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進行二審的《廣東省愛國衛生工作條例(草案)》裏,原有的“不吃野生動物,切斷由野生動物引起的病媒傳播疾病的途徑”這一條款被修改成爲“公民應當養成文明、衛生的飲食習慣,不濫吃野生動物,預防動物傳播疾病”,並提交給常委會審議。
廣東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委員會副主任朱士範說,這一修改是在認真研究了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廣東省人大教科文衛委員會的修改建議,並召開了一次聽證會和專家論證會,聽取了各方面意見和建議的基礎上做出的。
該條例是今年1月由廣東省政府提交給廣東省人大審議的,原本沒有有關野生動物的內容。在今年5月舉行的廣東省人大常委會會議上,因爲非典型肺炎疫情的影響,有代表提出增加“不吃野生動物”這一條款,希望通過立法,警醒人們徹底拋棄喜歡吃野生動物的飲食習慣。
但該條款的出現在當地引起很大爭議,廣東省人大爲此在7月舉行了一次立法聽證會和一次專家論證會。朱士範說,在這兩次會議上,人們基本上都贊成就這一問題立法,但對該條款的立法範圍、立法目的和法律的可操作性等問題意見分歧很大,爭論激烈。
在諸多觀點中,如何定義“野生動物”成爲衆人關注的焦點。朱士範22日引用廣東省防治非典科技攻關組專家陸家海的意見認爲,在立法禁吃野生動物前要準確定義野生動物的範疇,“因爲馴養繁殖和自然野生是兩個完全不同的概念,只要有關部門嚴格把好檢驗檢疫關,讓有實力的單位按相關法律法規去經營,通過檢疫後完全可以食用。”
陸家海的觀點得到了包括專家和普通公民在內的很多人的贊同,他們認爲,原有條款過於絕對化的定位使得條例缺乏科學依據,同時不利於保護馴養野生動物企業的合法權益,同《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十七條規定“國家鼓勵馴養繁殖野生動物”不一致。
但是,也有人主張應當禁吃所有的野生動物,他們認爲,“不吃野生動物”遵循了國際通行的“預先防範原則”,從而徹底阻斷了由動物引起的病媒傳播疾病的有效途徑;此外,單從保護自然、保持生態環境、愛護動物等方面而言,就應當將禁食野生動物列爲硬性規定。
正是綜合了這些意見,廣東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委員會會同有關部門對原有的“禁吃”條款做出了修改。現在,廣東省人大常委會的組成人員正在對修改後的條例進行新一輪的審議。常委會工作人員說,該條例將在7月25日下午提交表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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