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北京市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表決通過了《北京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並自9月1日起施行。新條例對原有內容進行了強調和補充,加大了對晚婚晚育夫妻的獎勵力度,同時規定九類家庭可生“二胎”。
這九類家庭是:只有一個子女,經指定醫療機構診斷證明爲非遺傳性病殘,不能成長爲正常勞動力的;夫妻雙方均爲獨生子女,並且只有一個子女的;婚後5年以上不育,經指定醫療機構診斷證明爲不孕症,依法收養一個子女後又懷孕的;再婚夫妻雙方只有一個子女的;從邊疆調入本市工作的少數民族職工,調入前經當地縣級以上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准允許生育第二個子女的;兄弟二人或者二人以上均系農村居民,只有一對夫妻有生育能力,又只生育一個子女,其他兄弟不收養他人子女的;男性農村居民到有女無兒家結婚落戶並書面表示願意贍養老人的;遠郊區、縣農村居民,夫妻一方爲二等乙級以上傷殘軍人,或者一方殘疾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在深山區長期居住並以農業生產爲主要生活來源的農村居民,只有一個女孩,生活有實際困難的。
此外,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的職工晚婚的,除享受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獎勵假7天。晚育女職工,增加獎勵假30天,獎勵假也可以由男方享受,休假期間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資或者解除勞動合同;不休獎勵假的,按照女方一個月基本工資的標準給予獎勵。另外生一胎者自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起每月獎勵10元獨生子女費領到18歲,獨生子女的托幼管理費和18歲之前的醫藥費,由夫妻雙方所在單位依照有關規定報銷;獨生子女父母,女方年滿55歲,男方年滿60歲的,每人享受不少於1000元的一次性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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