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要】一對不孕夫妻因爲試管嬰兒手術失敗,把醫院告上法庭。專家稱,此案暴露許多“空白”。
今年3·15前夕,南京市民張文夫婦一紙訴狀將當地赫赫有名的江蘇省人民醫院推上了被告席。3個月後的6月下旬,南京市鼓樓區人民法院依法公開審理此案。
這是一樁十分奇特的“生育官司”:江蘇省人民醫院醫生在做試管嬰兒手術過程中擅自更改了手術方案,導致手術徹底失敗,從而引起這對七年不孕夫婦的不滿,最終引發了這起國內首例試管嬰兒糾紛案件。
然而,令人費解的是,面對這麼一則被法律界人士稱爲“爆炸性的特大新聞”,南京媒體卻大都選擇了沉默和觀望。
那麼這起看起來帶着幾分神祕色彩的案件背後究竟發生了什麼?近日,《法律與生活》半月刊記者對涉案各方進行了深入採訪。
不孕夫婦:根據“消法”索賠三萬六
原告張文夫婦都是具有大學以上文化的“白領”人士,分別在地方和軍隊醫療單位工作的他們在訴狀中稱:
結婚7年來,女方一直未孕,自2001年8月至2002年9月,夫婦倆先後在南京軍區總醫院生殖遺傳中心、南京醫科大學生殖醫學研究中心進行了五次檢測,結果顯示丈夫的A級精子的百分率在5%以下,精子成活率較低。
2002年3月20日,張文夫婦又來到江蘇省人民醫院生殖中心就醫,當時該生殖中心的檢測結果是張文的A級精子爲0,而張文妻子情況正常,查明主要不孕原因是男方精液質量差、精子活力極低。
2002年5月和7月,張文夫婦二人在江蘇省人民醫院做了兩次人工授精,可惜終因男方精子質量極差而告失敗。
同年7月,張文夫婦決定做試管嬰兒手術,並在手術前進行中藥護理和注射激素促進女方排卵。2002年9月9日,張文夫婦與江蘇省人民醫院簽訂了《體外輔助生育技術治療協議書》、《體外助孕協議書》、《手術同意書》。9月25日,原告張文夫婦與被告江蘇省人民醫院約定做第二代試管嬰兒手術,原告交納了第二代試管嬰兒手術費5400元,簽署了手術同意書。隨後,被告江蘇省人民醫院對原告張文夫婦完成了取卵、取精、做試管嬰兒、植入、保胎治療整個手術過程。訴狀中說,該醫院對張文夫婦實施手術後,張文夫婦得知,該醫院生殖中心工作人員公然違背主治醫師的手術方案,甚至連主治醫師爲保險起見,作出的妥協方案(第一代、第二代各做一半,各6個)也不予理睬,自恃是醫學博士公然違約,並置兩原告的實際情況於不顧,全部12個卵子都做了第一代試管嬰兒。張文精子經幾家權威生殖醫學機構檢測,一直都是精子活力極低。而醫院生殖中心工作人員僅憑自己的主觀臆斷,就擅自認定本次男子精液質量較好,從而擅改手術方案,正是工作人員這種過於自信的過失導致手術徹底失敗。
訴狀稱,手術失敗後,兩原告到被告處要求複印病歷,遭到拒絕。病歷對本次治療未做任何記錄。手術後,被告方楊乃明副主任打電話給原告,承認本次工作中存在失誤,表示歉意。其後,原告多次找被告方協商未果。
原告認爲,被告方的嚴重違約和欺詐行爲直接造成自己較大的經濟損失、身體損害和巨大的精神傷害,按照相關法律請求法院判令被告雙倍賠償醫藥費、誤工費、精神撫慰金共計36392元,並向原告公開賠禮道歉。
坐在《法律與生活》半月刊記者面前的張文,神情沮喪地說:“只要手術成功,能夠生下孩子,不管花多少錢都值。我和妻子都是醫務人員,具有相當醫學知識,很清楚試管嬰兒第一代手術是針對女方排卵管堵塞、男方精子活力好的夫婦,第二代適用女方正常、男方精液不好的患者。而我就屬於精子質量成活低的一種。”
說着,張文開始激動起來,他說,當時他們與醫院口頭約定的是做第二代手術,並交了第二代手術費用共5400元。但醫院認爲他的精液較好,擅自施行了第一代手術,從而導致手術的徹底失敗。醫院的過錯給他們造成很大的精神傷害,應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原告代理律師徐長明在庭審過程中指出,患者是付錢購買醫療服務的消費者,享有《合同法》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的權利,患者在不違背醫學科學規律的條件下,當然享有和醫院協商確定手術方案的權利!院方擅自單方面改變手術方案,根據“消法”第40條的規定,院方擅自單方面改變手術方案就是嚴重違約,對患者作不實的虛假陳述就是欺詐,其應承擔相應法律責任。醫療糾紛適用“消法”,儘管江蘇還沒有實行,但先前在浙江和廣州已有判例。
醫院反擊:我們有權更改手術方案
被告代理人江蘇省人民醫院生殖醫學中心主任劉嘉茵及其代理律師則辯稱,根據2001年5月國家衛生部制定的相應條例,患者做試管嬰兒手術都有諸多的限制,如要做第二代試管嬰兒手術,一般是男性患者一次射出的精液中精子密度每毫升少於200萬個。因爲該手術容易造成嬰兒先天性不足,且該手術爲創傷性手術,手術費用較高,無論是患者還是醫院做這種手術還是比較慎重的,衛生部也對國內8家從事試管嬰兒手術的醫院多次檢查過。
“雖然醫院會與患者簽訂相應的協議,但這些協議只能在不違背醫學規律下才是有效的。在國外,如果患者提出不合理的要求,醫生完全可以拒絕做這一手術。醫院對患者採用的手術方案是有根據的,且當時男方的精子檢測報告是精子質量較好,所以醫生最終確定按第一代手術方案施行,且事先已通知了患者。”劉說。
劉解釋說,在醫院做試管嬰兒的手術過程中,實驗室工作人員在工作中改變或取消第二代試管嬰兒的治療是常有的事,手術失敗並非因爲手術方案改動。且醫院會在此之前事先通知患者並留有證據。劉主任稱,目前他們醫院每天都有3~4例試管嬰兒手術,成功率只在35%左右,患者對此應有思想準備。院方對患者手術失敗後的心情是理解的,她透露,醫院爲此還在科室配備了心理醫生,旨在爲術後失敗者提供一些幫助。
被告律師指出,根據《人類輔助生育技術管理辦法》和《人類精子庫管理辦法》,醫院人工助孕屬於高新技術,加上不孕症患者體質、不孕原因千差萬別,現在成功率還不能達到人人滿意的程度。醫院在實施手術前,對每位患者都做了說明,與原告也不例外地簽訂了《體外助孕協議書》和《體外輔助生育技術治療協議書》,按照協議約定,醫院在收費時就高收費標準來收取費用,並不代表是要做何種手術,患者不能因此認定醫院就是按第二代手術方案施行手術。況且做人類輔助生殖技術是一種特殊的服務,它不是生活的消費,不同於市民自由買賣商品的那種消費者與經營者之間的關係,而被告方也不是營利性機構,不存在欺詐行爲,原告索賠缺乏法律依據。
經過長達兩個小時的激烈辯論,原被告雙方在醫患糾紛中的生殖能力治療知識上的認識及男方患者精子檢測問題上爭議較大,主審法官最後宣佈休庭,對雙方爭議的焦點、證據進行評議,擇日宣判。
江蘇省人民醫院黨委辦公室一位姓姜的主任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表示,從整個事件上看,此次試管嬰兒手術的失敗絕非是醫療操作上的失誤。因爲目前即使在醫療水平比較發達的歐美國家,做這種試管嬰兒手術,其成功率最高也只有30%~35%,國內做這樣的手術,成功率只有20%左右,所以衛生部對該類手術有種種的限制。院方會爲患者多考慮其手術的可靠性及成功率,否則絕不可能輕易改變手術的方案。此次官司主要是患者面對手術的失敗沒做好思想準備。
姜還強調說,醫方沒有責任,醫院不怕打這樣的官司。而張文也一再向記者表示,醫院改動患者手術方案的事太草率了,也證實院方有管理責任,聲稱他將會把這場官司打到底。
專家觀點:多項空白需“填補”
就這樁試管嬰兒糾紛案,記者採訪了多方相關人士。
國家衛生部一位於處長告訴記者,衛生部頒佈的《人類輔助生育技術管理辦法》規定,申請開展人工授精和體外授精胚胎移植技術及其衍生技術的醫療機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提出初審意見,衛生部審批。經衛生部審批的醫療機構在實施這種手術時,要根據患者的實際情況和適應性,遵循醫學規律進行處理。
於處長同時明確指出,試管嬰兒沒有所謂的第一代、第二代之分,這種稱法
是非常錯誤和可笑的,這說明人們甚至許多醫務人員都存在這方面的知識“空白”。
江蘇省人民醫院人類精子庫主任吳宏飛指出,近20年來,我國男性每毫升精液的精子數量、活動率、正常形態精子比率都大幅下降,精子平均的合格率在20%左右。對於一個男人來講,精子質量最好的年齡段是30歲左右。而原告張文今年已近40歲,從某種程度上說,這次手術失敗和其自身缺少這方面知識有關,可以說,他也存在“知識空白”。
華東政法學院教授、上海中信正義律師事務所鄭幸福主任律師指出,作爲國內首起“精子官司”,此案尤其顯得複雜。但是,過去人們對此類型的案件大多難以啓齒,而今越來越多的人們拿起了法律武器保護自己,這是一種進步,說明人們的法律意識在增強。通過這個案子可以看出現行法律的許多方面的“空白”,國家立法部門應該對這些空白之處通過立法形式加以“修補”。鄭教授還將此案與國外的類似案件相比較,在國外這樣的案件一般會作爲侵權案件來判決,而國外法律中的侵權包含很多方面,比如貞操權、生育權等等,而這些在我國法律中是沒有的。
在我國,法學界有人激烈主張將醫療糾紛納入“消法”的調整範圍,但也有人認爲醫療行業是一個特殊行業,不能單純以此來看待。法院最終的判決可能會依據民法精神及當事人受損事實。鄭教授建議雙方當初應在遵循醫學規律的前提下籤訂合法有效、責任明確的書面協議,避免此類糾紛再發生。(涉及隱私,文中原告爲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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