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楊先生認爲某藥店售出藥品的批准文號盜用了另一藥品的批准文號,因此認爲所買藥品爲假藥,並起訴至法院要求退貨並賠償共計256元。近日,天津市河東區人民法院審理此案後,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支持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原告楊某訴稱,原告在被告某藥店花128元人民幣購買了一盒“某補腎丸”。後原告上網發現,該藥品包裝上的批准文號盜用的是另外一種藥品的文號,同時該藥品無廠址。原告找被告協商解決未果,故訴至法院。
被告辯稱,被告是有正式營業執照的個體工商戶,其進貨渠道是按照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的要求進行的。被告經上網確認售出藥品的文號不對,至於是否是假藥還需進一步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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