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日,中國『安樂死第一人』王明成去世,『安樂死』再次引起了國人的關注。《檢察日報》昨天刊登文章指出,應該以唯物主義的態度來看待『安樂死』,希望以積極的態度把『安樂死』納入法制軌道。
1986年,一個叫王明成的男子為其身患絕癥的母親實施了『安樂死』,其後他和醫生被檢察機關以故意殺人罪提起公訴,此事在全國引起了對『安樂死』的激烈爭論。幸運的是他和醫生又都被法院判決無罪釋放。
17年後,當身患胃癌晚期的王明成再次要求給自己實行『安樂死』時,卻沒有醫生再有勇氣。8月3日,形如枯槁的王明成在病痛中死去。於是帶著王明成的遺憾,人們又展開了『安樂死』問題的觀點交鋒。『安樂死』離合法到底還有多遠?
『安樂死』源於希臘文『euthanasia』,意思是『快樂地死亡』或『尊嚴地死去』。在崇尚上帝的西方人眼裡,死亡是靈魂歸依天國之路,且有頭戴花環的天使護衛。在他們看來,死亡本身是一種新生活的開始,是一種美麗。生者對死者的悲痛多內斂在對其生前的緬懷之中,並祈禱其靈魂的安息。所以,身患絕癥、醫治無效而在巨大痛楚中苦苦掙紮著死去,這對死者和生者來說,都是對人的尊嚴和死亡的褻瀆。
這種對死亡的理解和對死者的尊重,就為西方國家『安樂死』的合法化奠定了思想基礎。荷蘭是世界上首次承認『安樂死』合法化的國家,其議會曾在2001年4月11日以46票對28票通過了『安樂死』法案。
其實,與我們同有東方文化傳統的日本在這方面的步子邁得可能更早一些。早在1962年,日本最高法院就出臺了允許『安樂死』的條例,規定了可以實施『安樂死』的6種條件:(1)被現代醫學和技術認為是不可能救治的疾病,而且臨近死亡;(2)病人的痛苦為他人所目不忍睹;(3)為了減輕病人的死亡痛苦;(4)如果病人神志尚清,應有本人真誠的委托和認可;(5)原則上由醫師執行;(6)執行方法必須被認為在倫理上是正當的。這樣一個與我國同處東方並在文化傳統上有著深刻聯系的國家如此之早就認可了『安樂死』,實在值得我們認真思考。
毋庸諱言,『安樂死』的利弊總是相伴存在的,好事也有被惡人利用的時候,但不能因為有這種危險的存在,就放棄它最根本的進步性。我們知道,權利有的是天賦的,有的是人定的(通過法律),法律總是努力使人定的權利不斷去接近天賦的權利。無疑,一個人的生命總是和他身邊的人比如父母、兄弟姐妹、配偶等有著千絲萬縷的關系,他也因此負有對他人乃至社會的義務。
如此而言,自殺顯然是反人性的,不道德的。所以從原則上說,人沒有死亡的權利。但是,『安樂死』是一種極其特殊的死亡方法,判斷應有所不同:當一個人身患不治之癥、死亡不過是遲早的事時,與其讓他倍受劇痛折磨形如枯槁而死,不如讓他借助醫生之手早日了卻生命,這從本質上講更符合人道主義精神。
其實,當一個人求生不成,求死不得時,死亡就成為了他的天賦權利,他有權借助醫學技術讓自己死去,社會也有道義和責任給予這種關懷。由此觀之,按照遵循天賦權利的立法原則,『安樂死』應該合法化。
死亡是一門科學,我們應該以唯物主義的態度來看待『安樂死』。這樣,就可以使人對死亡坦然起來。其實,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提案組幾乎每年都收到要求為『安樂死』立法的提案,這說明人們已不滿足於只把『安樂死』問題局限於一般性討論,而期待著早日進入立法程序,早日賦予『安樂死』以合法性。
當然,任何事都不可能一蹴而就,但以積極的態度把『安樂死』納入法制軌道,並在實踐中不斷去修正完善,總比只坐而論道要務實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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