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9日,海城市政府正式對外公布豆奶中毒事件
26日上午8時40分,遼寧省海城市『3·19學生豆奶中毒事件』在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進行一審第二次開庭。有關專家的『抗營養因子』中毒病因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以及海城市衛生局最終統計292名師生中毒的數據是否准確,成為本次庭審的爭辯焦點。3個半小時後,審判長宣布休庭擇日宣判。
-現場
禁止記者進行任何記錄
昨天是海城學生豆奶中毒事件的第二次開庭,但中毒學生家長仍不知此次庭審的存在。
鐵西小學四年一班學生李洋是292名中毒師生中的一名。4月4日,她因一氧化碳中毒死亡。77天後,她的母親服藥自殺,三口之家只剩下父親李國松。李國松對開庭的反應是『即使知道今天開庭,去旁聽又有什麼用呢?人都死了。』
據了解,海城所有中毒學生的家長都沒有為此提起民事訴訟。
26日到庭旁聽者不到100人。此前有關部門制定了嚴格的旁聽紀律:參加旁聽需事先向有關部門申請旁聽證;當地新聞媒體指定鞍山日報一名記者參與旁聽;中央直屬媒體及外地媒體記者旁聽需由有關部門人員陪同等。
開庭前,法庭宣布:未經法庭批准,不准攝像、拍照;不准錄音、記錄。開庭後,當有記者向法庭申請記錄時,被法警帶到庭外向有關部門領導請示,請示結果是『歡迎從遠道來旁聽,但絕對不能記錄。』
-焦點一
中毒原因遭遇辯方質疑
53歲的郝國棟是鞍山市寶潤豆奶有限公司及鞍山市寶潤乳業有限公司(中美合資)的法人代表。11月11日,他被鞍山市檢察院提起公訴,罪名是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准的食品及偷稅。
今年3月19日,海城市8所小學4196名師生(其中學生3936名)飲用寶潤乳業公司16日生產的『高乳營養學生豆奶』後,發生不良反應,其中292人食物中毒。
事發後,鞍山市及遼寧省兩級衛生部門專家經多次調查,也未能查明中毒原因。4月15日,衛生部和遼寧省衛生廳聯合調查組13名專家經過調查後,出具評定意見:中毒原因是豆粉中未徹底滅活的抗營養因子。
26日,公訴人稱,郝國棟於2002年12月起,為降低生產成本,將銷售的學生豆奶主要原料由非活性豆粉改為活性豆粉,但未對生產工藝及參數做相應調整,也未按企業標准進行??檢驗,致使豆奶中含有未徹底滅活的抗營養因子,導致292人食物中毒。
郝國棟的律師伍和家辯稱,根據《刑法》第143條,是否構成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准的食品罪的衡量標准,關鍵在於是否存在超標細菌和污染物,而公訴機關出具的資料已排除細菌性和化學性污染中毒的可能,只是植物性中毒的可能沒排除,但植物性中毒未在《刑法》第143條之中。因此,對郝國棟不應定為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准的食品罪。
伍和家還對衛生部和遼寧省聯合調查組出具的評定意見提出質疑:至今世界各國都沒有進行胰蛋白?抗營養因子致人中毒的科學實驗,因此聯合調查組無法認定每袋豆奶中究竟有多少含量的胰蛋白?抗營養因子,而多少含量的抗營養因子又能使人體產生消化道刺激癥狀的中毒。此外,抗營養因子徹底滅活的溫度究竟是多少等問題,聯合調查組也無法回答。
伍和家提供了遼寧省和鞍山市兩級疾控中心的一組檢測報告作為證據,報告顯示:寶潤乳業公司3月16、17、18日生產的豆奶??均為陰性,30項指標全部符合國家標准和行業標准。
-焦點二
中毒人數雙方各有說法
事件中的中毒人數究竟是多少,是庭審的第二個焦點。
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刑法》第143條的解釋中規定:後果特別嚴重是指致人死亡或致人嚴重殘疾,3人以上重傷,10人以上輕傷或者其他特別嚴重後果。
鞍山市檢察院在起訴書中稱『造成292名師生食物中毒,後果特別嚴重』。這個數據來源於6月1日海城市衛生局下發的文件。該文件附帶的《飲用豆奶學生中毒統計》中列出了19日喝奶後5小時內的病例,不僅包括中毒師生的所屬學校、性別、年齡,還統計了每人的飲奶時間、出現癥狀時間、癥狀及就診單位。
海城市衛生局的這份文件中,提到了確診的標准:流行病學調查資料;潛伏期確定為0.5至5小時(續增病例與本次豆奶中毒無關);臨床表現為惡心、腹痛、頭暈、少數人嘔吐、低燒、腹瀉。
伍和家對292人豆奶中毒的數據提出質疑和反駁,他要求公訴人提供292人的門診病歷和化驗報告。『我們根據公訴人提供的中毒統計表計算,發現只有36人有19日當天的病歷,141人是喝豆奶第二天至20日的病歷。絕大多數病歷都不規范,病歷中沒有醫生的診斷,沒有學生的既往病史,只有學生的自述病情。』
伍和家還指出統計表的一個紕漏:『李冬是首發病例並被最早送往醫院,但在該統計表中竟然找不到他的名字』。在當地衛生部門出具的『流行病學調查情況分析』中,鐵西小學學生李冬在喝奶半小時後最先出現不適反應,是該校第一批送往醫院診治的學生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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