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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8日上午,市衛生局、市教委聯合出臺《天津市學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責任追究規定(試行)》。規定指出,今後,凡學校發生食物中毒事故,將追究學校、衛生行政職能部門以及區、縣教育行政部門或有關工作人員的責任。
規定指出,學校發生食物中毒事故,有未建立學校食品衛生主管校長負責制或未設立食品衛生管理人員等10項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追究學校和與中毒事故直接有關的責任人的責任。
學校發生食物中毒事故,有違規發放學校食堂或學校集體用餐單位衛生許可證等8項情形之一的,由市衛生局進行通報批評,追究衛生行政職能部門或監督機構及相關人員的責任,並提請學校管轄的區、縣政府追究區、縣衛生行政部門、衛生監督機構及相關責任人的責任。所屬學校發生食物中毒,有未將學校食品衛生安全管理作爲對學校督導評價的重要內容和重要考覈指標或未按規定進行督導、考覈的等4項情形之一的,市教委通報批評,並提請學校管轄區、縣政府追究區、縣教育行政部門或有關工作人員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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