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胚胎幹細胞研究倫理指導原則》近日已由科技部、衛生部正式印發全國相關單位。這是中國第一次以書面形式,出臺政策禁止生殖性克隆人研究,而允許開展胚胎幹細胞和治療性克隆研究。
人胚胎幹細胞的研究,被認爲對於治療難以治癒的疾病有很好的前景。但是,由於人胚胎幹細胞來自具有發育成一個個體潛力的人胚胎,因而人胚胎幹細胞的研究一開始就引發了一場倫理大辯論,包括社會倫理、生命倫理。有人擔心,人胚胎幹細胞的研究會導致醫生刻意收集未出生胚胎的細胞,來提供其他病人治療的需要,或者利用該項技術進行克隆人的研究,這可能會引發公衆對科學的恐懼。
國外很多國家都在研究相關的管理辦法,有的都已經完成了這方面的立法,有的出臺了規定、指南。
科技部農社司副司長王宇介紹說,科技部從2001年下半年就開始着手對人胚胎幹細胞研究倫理指導原則的調研。調研包括3個方面的內容:徵求相關學科科學家、社會倫理學家及各個相關管理部門的意見;瞭解聯合國教科文衛組織等國際組織的觀點立場和原則;分析其他國家立法、規定、指南等。
經過兩年半的綜合研討,科技部終於於去年年底出臺了這樣一個原則性指導意見。明確態度禁止生殖性克隆人研究,允許開展胚胎幹細胞和治療性克隆研究,但要遵循一些行爲規範的要求。
王宇介紹說,在以前的國際會議上,中國衛生部、科技部的一些領導都表示過中國的態度,但作爲國家文件,這是第一次正式提出。文件主要是規範研究活動,劃定正確的研究範疇,目的是推動我國幹細胞研究和治療性克隆研究的進展。
王司長還透漏說,今年將會是各個國家推出關於人胚胎幹細胞研究管理政策的一個高潮時期,聯合國要簽署一個關於禁止克隆人的國際公約。去年10月初在紐約召開會議時卻出現明顯分歧。以美國爲首,哥斯達黎加、梵蒂岡等國表示,禁止一切克隆研究,而中國、英國、法國、日本等國則認爲,應該將生殖性克隆研究和治療性克隆研究分別對待。去年11月初投票時,出現了勢均力敵的狀況。聯合國決定推遲一年,在今年11月進行表決,在這一年中各個國家應該制定出自己的相關政策。(記者劉莉)
附:人胚胎幹細胞研究倫理指導原則
第一條爲了使我國生物醫學領域人胚胎幹細胞研究符合生命倫理規範,保證國際公認的生命倫理準則和我國的相關規定得到尊重和遵守,促進人胚胎幹細胞研究的健康發展,制定本指導原則。
第二條本指導原則所稱的人胚胎幹細胞包括人胚胎來源的幹細胞、生殖細胞起源的幹細胞和通過核移植所獲得的幹細胞。
第三條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涉及人胚胎幹細胞的研究活動,必須遵守本指導原則。
第四條禁止進行生殖性克隆人的任何研究。
第五條用於研究的人胚胎幹細胞只能通過下列方式獲得:
(一)體外受精時多餘的配子或囊胚;
(二)自然或自願選擇流產的胎兒細胞;
(三)體細胞核移植技術所獲得的囊胚和單性分裂囊胚;
(四)自願捐獻的生殖細胞。
第六條進行人胚胎幹細胞研究,必須遵守以下行爲規範:
(一)利用體外受精、體細胞核移植、單性複製技術或遺傳修飾獲得的囊胚,其體外培養期限自受精或核移植開始不得超過14天。
(二)不得將前款中獲得的已用於研究的人囊胚植入人或任何其它動物的生殖系統。
(三)不得將人的生殖細胞與其他物種的生殖細胞結合。
第七條禁止買賣人類配子、受精卵、胚胎或胎兒組織。
第八條進行人胚胎幹細胞研究,必須認真貫徹知情同意與知情選擇原則,簽署知情同意書,保護愛試者的隱私。
前款所指的知情同意和知情選擇是指研究人員應當在實驗前,用準確、清晰、通俗的語言向受試者如實告知有關實驗的預期目的和可能產生的後果和風險,獲得他們的同意並簽署知情同意書。
第九條從事人胚胎幹細胞的研究單位應成立包括生物學、醫學、法律或社會學等有關方面的研究和管理人員組成的倫理委員會,其職責是對人胚胎幹細胞研究的倫理學及科學性進行綜合審查、諮詢與監督。
第十條從事人胚胎幹細胞的研究單位應根據本指導原則制定本單位相應的實施細則或管理規程。
第十一條本指導原則由國務院科學技術行政主管部門、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本指導原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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